(武汉晨报讯)去年9月14日,十堰来汉务工人员王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洪山一路口,与刘光大驾驶的依维柯牌客车相撞,受伤倒在地上不省人事,经救治无效于6天后死亡。后市交管局调查认为,王涛未按驾驶证驾驶对应车型,且所驾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驾驶时又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原因之一。刘光大驾客车载货,结婚知识。其载重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市交管局认定,王涛、刘光大各负一半责任。 由于刘光大所在单位只承担王涛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不承担赔偿费用,当年12月,王涛的遗属张艳等将刘光大及其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种费用66万元。 受害人委托本网站资深律师杨影进行本案件代理,庭审中杨影律师出示调查取证材料称,事发后,王倒地受伤不省人事,而刘虽报警,但没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一味等待,最终致伤者颅脑大量失血,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事发时遇紧急情况本应用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争取抢救时间,减小伤者的伤情,但是刘光大并没有做到。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外,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没有采取及时补救措施,是致使后果严重一个辅助条件,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艳等人11万元(不含已支付的1万元),刘光大及其所在单位赔偿14万元(不含前期已支付的7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