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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方术前未组织人员进行会诊,且手术行为较为草率存明显过错 案情 2003年3月,徐鸿(化名)因尿频尿急、小便不适,在丰城某医院做了前列腺增生切除手术,但未切除干净留下了前列腺残余。2005年10月31日,徐鸿再次在该医院做了前列腺残留汽化电切手术,不料,术后造成徐鸿尿道括约肌受损,以致出现尿失禁。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徐鸿为七级伤残。 2007年6月25日,双方委托宜春医学会对本案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患双方为此产生严重分歧,争执不下,酿成纠纷。2008年10月21日,徐鸿诉诸法院,要求该医院赔付各项费用18万余元。 (蔡璇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对徐鸿在被告处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前列腺,因括约肌受损导致原告“尿失禁”及七级伤残的事实不持异议。作为,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1/1118/47573.html。徐鸿的责任已经完全履行。作为,被告应对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虽然出具宜春医学会的医学鉴定,认定此例并非医疗事故,但该鉴定与原告起诉被告赔偿事由医疗过错并无关联性,医学鉴定的鉴定材料中也缺乏相关术前综合资料,况且考虑到院方行电切术前未组织人员进行会诊,且未将原告此前已进行前列腺摘除手术的事实告知主治医师,手术行为较为草率,有违相关规程,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因而导致徐鸿身体损害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丰城某医院应赔付原告徐鸿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医学鉴定费等共计16万余元。(丰城市法院邹清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