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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问题研究

时间:2011-11-17 15:31来源:陈瀚乙 作者:忆路 中国法律网

  共同海损问题研究

  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分摊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共同海损的理算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计算,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告

  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 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的,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

  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

  3)共同海损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理算人具体 进行理算工作。理算人依据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以及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摊的数额,并制作共同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做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仍可提请仲裁或起诉。

  共同海损追偿的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

  (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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