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试析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时间:2011-11-18 22:35来源:被遗忘的呼吸 作者:翅膀下的风 中国法律网

  试析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本文在分析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仲裁证据的种类、仲裁举证程序、质证程序及认证程序规则,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依据法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客观材料。[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边沁所说:“证据为正义之基础”。[2]事实上,整个仲裁活动无非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3]因此,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分别对仲裁证据的举证、鉴定、质证和保全作出了规定,对仲裁证据的未尽事宜,《仲裁法》同时在第15条第3 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实践中,我国各仲裁机构也都参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证据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样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等,可以借鉴使用,但由于仲裁和诉讼又存在着诸多不同,“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4]这就决定了仲裁证据制度又必然有许多源于自身的独特之处,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本文将在认识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对仲裁证据制度做系统阐述,并将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性

  1.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各国相关法律通常都对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显现出严格的法定性,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严格的限制。反观仲裁领域,立法鲜少对仲裁庭的审查和采证做出硬性规定,其中,对于纠纷。尤以国际商事仲裁为典型,国际商事仲裁一向缺乏成形的或可界定的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交和评估大都取决于仲裁员的“证据理念”,并依此判断当事各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合理”、“可信”。作为一般原则, 仲裁机构, 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接受和认可比法院在此方面的做法大为灵活、自由。事实上,仲裁机构几乎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并对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实质性进行评估。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仲裁员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决定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1987年条例中赋予仲裁员有权去“接受或者采纳证人证言以及书面证据是否与案件相关,而不管这些证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容许性。相比看纠纷。”因此,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而不象诉讼证据制度那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仲裁证据制度呈现出意思自治性。仲裁权与司法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仲裁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而司法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由于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产生,必然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绝对前提,因此,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比较自由地处理案件,仲裁员也不受法定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4条就规定,“在不违背当事人有权商定任何事项的前提下,仲裁庭得决定所有程序及证据事项”,证据事项包括“当事人就事实或意见的任何事项所提交的材料(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可采性、相关性或重要性是否适用严格证据规则(或其他规则),此类材料相互交换和出示的时间、方式和形式”。因此,与法官必须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不同,仲裁员对于证据事项的处理要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并在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依自己对公正价值的理解作出适当处理。

  3.仲裁对效率的追求决定了其证据制度体现出开放性和快捷性。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济机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5]但是效率对于仲裁而言,具有比公正更为迫切的意义。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仲裁所解决的是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高效快捷的特点,必须充分体现效益意识,追求效率的提升,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听听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因其追求效益而区别于和优于诉讼,从而在社会冲突救治体系中谋得一席之地。[6]与之相比,诉讼则更偏重于对公正的追求,不仅寻求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还要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效率的实现。仲裁制度对效率的迫切需求应当充分体现在证据制度的设计上,基于此,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没有直接赋予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权利,而仅是赋予其要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的权利,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7条就规定了获取证据“法院协助”条款,“仲裁庭或当事一方在仲裁庭同意之下,可以请求本国之管辖法院协助获取证据。法院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并按照其获取证据的规则执行上述请求。”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50条规定“仲裁庭或经仲裁庭准许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进行仲裁庭无权进行的取证或其他司法行为”。[7]因此,仲裁对效率的偏重决定了其证据制度具有开放性、非法定性和快捷性,这与诉讼证据制度的严格性、法定性和程序性存在本质的区别。

  二、仲裁证据的种类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但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对于仲裁法未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笔者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63 条对证据的种类划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诉证据规定》) 来论述仲裁证据的种类。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在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书证是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如房产证、合同书、来往信函及各种票据等。其次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其他物品,如商标、图纸等。《民诉证据规定》对外文书证的提交作出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的应当附中文译本,这是司法主权理念的体现,但并不完全适合仲裁理念。仲裁中,当事人对仲裁程规则的适用具有选择权,而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部分仲裁机构已具备办理涉外案件的能力,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没有对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把是否提交的选择权赋予仲裁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考虑了仲裁庭实际办案的需要。

共5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