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可否认定工伤

时间:2012-01-11 13:57来源:王道强 作者:我怎么了 中国法律网

    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可否认定工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20 推荐劳动律师: 刘某是一家机械厂的操作工。2011年2月份,机械厂安排刘某所在班组工人实行 “三班倒”的工作方式,刘某每天下班时间都比较晚。2月底的一天,机械厂又赶一批紧急任务,刘某加班到当天深夜两点多才回家。 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刘某头脑昏沉地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个

      刘某是一家机械厂的操作工。2011年2月份,机械厂安排刘某所在班组工人实行 “三班倒”的工作方式,刘某每天下班时间都比较晚。学习中医能治好糖尿病吗。2月底的一天,机械厂又赶一批紧急任务,刘某到当天深夜两点多才回家。

      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刘某头脑昏沉地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个交叉口时,由于路灯昏暗,他撞上路边一辆随意停放的小轿车。他摔倒后被匆忙赶过来的家人送到医院救治。其实帕金森并发症抑郁症出现心理护理要点。他认为自己是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头昏脑涨,才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 《》从诸多方面对2004年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是,在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过程中,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在解释工伤问题时,仍然是部门的法源之一。而该文件中,就明确表示所谓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刘某发生工伤的时间要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是不是刘某就能够被认定工伤呢?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机动车事故的局限性,扩大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同时也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限制。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http://www.5law.cn。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职工只有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究竟怎么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呢?首先,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其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其次,依据其他目击证人及录音录像资料。本案中,像刘某这样半夜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有目击证人或者道路监控录像能够清楚记录当时的情况,那么刘某可以事后再申请道路交管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最终还是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刘某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应当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实际中往往职工家属忙于救治而忽略向交警报警,因此在申报工伤时,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所以,如果职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当依法要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否则将会给自己的工伤认定造成困难。(朱国丰)

      延伸阅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