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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钱为何总难绕过包工头

时间:2012-01-18 03:55来源:小董卿 作者:玉耳朵熊能 中国法律网

    工钱为何总难绕过包工头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 时间:2012/01/17 推荐劳动律师: “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欠”我们已经喊了多年,然而“欠薪”仍然存在。近日有业内人士对“欠薪”行业中的建筑业“大户”分析认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主要有4个成因,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工资发放时间” 没写入合同 某工地急需完成一项土建工程,经朋友介绍,张某等3

      “农民工的不能欠”我们已经喊了多年,然而“欠薪”仍然存在。近日有业内人士对“欠薪”行业中的建筑业“大户”分析认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主要有4个成因,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工资发放时间”

      没写入合同

      某工地急需完成一项土建工程,经朋友介绍,张某等30名农民工去平整场地、挖沟排水,当时张某等人提出要与工地负责人吴某签合同,确定工资报酬、发放时间等事宜,吴某一再说“不能亏待了你们”。干到四五天后,张某等人再次提出要与其签合同,并确定等问题,可吴某却总是推托。这样持续了8个多月,张某等人的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资发放时间等一直处于一种“无约定”的状态。这给以后的讨薪带来了很多困难。

      评析:尽管《》第五十条有这样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实际中对这一规定贯彻的并不好。建筑领域因资金投入大、周转缓慢、贷款困难等问题,尤其贯彻得不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纠纷。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不签、签后将合同收回;建筑业签约率低,没有合同,合同对工资发放时间无约定;“工资发放时间”没有写入合同。这会在“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贯彻不好的情形下,给讨薪增加更大的难度。

      薪酬给付绕不开包工头

      劳动力涨价,许多农民挤农闲时间到急需用人的建筑工地打工。刘某就曾来城里,在一马路劳务市场,被一包工头招用。包工头把他领到一建筑工地干起浇灌的活。干了3个多月工程收工,他找施工单位要工资,得知施工单位系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项目经理把工程分包给了何某,何某招用了刘某等,公司对工头何某说话,已把他招来的刘某等工人的4万多元工资直接发放给了何某。何某携款出走。公司称与工人刘某等人没有关系。一时刘某等人蒙了,到哪去找何某,看来只能白干,自认倒霉。

      评析:在建筑企业里,企业和个人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的现象严重。在目前的建筑工地上,由包工头组织带领工人施工的“包工制”仍然是普遍的用工形式。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突出。开发商、承建商、劳务公司、包工头之间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层层扒皮牟利,层层拖欠增加了农民工讨薪难度。在建筑工人眼中,“包工头”就是他们的老板。包工制的用工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关系的正确认识,这也是建筑业欠薪之所以成为痼疾的关键所在。

      “年薪制”为“欠资”布局

      黄某在外打工多年,纠纷。去过好多工地,工人工资都是年底工程款结算下来一次发给。平日基本上每月只能出借条向老板提前预支个几十元的零用。年底时老板又常常以工程款结算没下来为由不发、少发工钱,牵住被欠资的劳工,让他们来年不得不到工地继续打工。有的老板还玩失踪,携工程款隐匿。黄某认为对农民工实行“年薪”制,造成了工薪年年欠,欠薪年年讨的局面。

      评析:“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年薪主要用于公司经理、企业高级职员。按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普通劳动者,尤其对农民工不适用年薪制。建筑业因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建筑企业需垫资入场等原因,不按月发工资已成为行业常态。强行对劳动者农民工实行年薪制,把年薪制作为一个陷阱,损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利益,更为法律所不准。

      “工薪支付”受工程款牵连

      张某去年春天从农村老家出来到城里打工,纠纷。在某建筑工地找了一份力工活。当时工头与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除约定了劳动时间、工资数额外,还约定工薪于工程款下来后一次付清。现工程已经完工,工地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数月。可张某一直没有得到工资,工地负责人的说法是工程款没有下来。张某讨不得,走不开,又不知工程款何时到,工资何时开。他只能这样无休止的等,工程款十年八年的不下来,他要等十年八年吗,他实在等不起了。

      评析: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就上马,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资金不足就开发,工程款纠纷时有发生。可用人单位工地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建设工程或承包合同关系,张某与用人单位工地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工程完工,建设发包单位未与工地结算,没及时给付工程款,用人单位工地应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而不应将其风险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没有确定期限的“工薪于工程款下来后一次付清”的条款是无效的。(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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