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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答辩状

时间:2012-01-18 11:49来源:张宇 作者:__Yoko。 中国法律网
> > 债权债务答辩状

债权债务答辩状

作者:王振林 时间:2010-10-15 查看(597) 评论(0)

答 辩 状 [/M]答辩人: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需要说明的基本事实
1、答辩人于7月13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要求答辩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件;
2、答辩人于7月13日、7月14日相继将两笔5万元存到答辩人归还被答辩人按揭款的帐户;
3、答辩人于7月14日委托律师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文件,得知:
答辩人于7月7日就答辩人拖欠其房屋按揭贷款二万多元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达五万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4、答辩人于2009年7月16日收到被答辩人于2009年7月10日向答辩人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函,要求答辩人自接到本函通知之日其三天日内归还所欠的贷款本息。

根据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被答辩人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答辩人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购买办公房,在被答辩人处办理按揭贷款,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归还事宜。由于公司并不是按每月款项支付,对比一下北京代办营业执照。而是一次付几万元,却实存在疏忽大意未及时支付的现象,但并不存在不支付按揭款的事实。去年底,由于付按揭款的存折已登记满,无法反映存款及扣款的情况,公司财务人员要求我本人亲往银行更换存折。由于我工作繁忙,忘记了此事,公司财务也因为没及时掌握信息而耽误了支付按揭款的时间,造成拖欠二万多元的事实。但被答辩人并没有及时通知答辩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当答辩人第一时间意识到有可能拖欠按揭款后,马上存入了几倍于欠款(十万元)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没有善意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为了二万元的欠款,就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看着抢劫罪量刑标准。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于欠款几倍的律师费、诉讼费不是诚实信用的按约定行使诉讼权利。没有理由和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合同的目的不可以实现。被答辩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即便是答辩人拖欠了被答辩人的款项,你知道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答辩人也为此支付了高于利息几倍的滞纳金,被担保人并没有丝毫损失。

2、被答辩人不依法定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有利用诉讼手段收取高额律师费,恶意造成答辩人额外损失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据此,被答辩人不经通知便直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要解除合同,显然不是依法、善意行使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同时这也不遵循是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而被答辩人在要解除合同时却是能履行通知义务而不去通知,能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去协助,就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答辩人支付律师费,利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取得的权利,要求答辩人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被答辩人是在先起诉后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本息,按照被答辩人的这种法,答辩人就是在收到到被答辩人的通知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还要支付被答辩人在之前起诉而为此所支出的律师费的。此种行为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人们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诉讼行为。

3、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律师费用明显过高
退一步讲,即便是答辩人要支付律师费,元的律师费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按答辩人欠被答辩人按揭款元计算,元的律师费是欠款的200%多。若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正常拖欠二万多诉讼,其律师代理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应该不到2000元,若按照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律师代理费也应该约为元。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元的律师费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如此简单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怎么会是《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300%多?
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尽到先行通知的义务,才有本案的诉讼。而错误的诉讼及不合理的诉求是被答辩人造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该支持。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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