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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贷合同?

时间:2012-01-29 09:15来源:张英楠 作者:水鬼彬彬儿 中国法律网
  民间借贷,是民间经济活动的形式之一。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村、居民个人手头的资金相应增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事也随之增多。民间借贷活动中,讲人情,不讲法律规范;讲深交,私下秘密进行;讲义气,不防日后风险;讲便捷,不拘程序手续等做法,使得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有的告状无证据,有的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手续不全,有的事实真假难辨,还有的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最终丧失债权。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倡书面约定。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约后,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常用的是“借条”,写借条时切忌只写“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更不能以“收条”代借据,最好的方法是订立书面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或签订合同时按约定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付款时间和方式、还款期限、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等一一写清楚,并写明出具借条的日期和借款人签名。签名最好是借款人、贷款人、在场人共同会签。

  二、应该依法约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一样,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约定利息,必须注意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超过最高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如果立约时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如约定担保抵押,应注意用以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时,抵押物是可以由贷款人直接处分或变现的。

  三、正确使用收条。借贷关系中的收条是收到贷款的凭证。民间借贷活动中,用“收条”代“借条”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收条、借条引起纷争的也屡见不鲜。收条一般是把收到属于自己或可以由自己支配使用的物品后而交给对方的证明。习惯上,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向贷款人常出具“收条”,以“收条”来代“借条”。在民间借贷争议中,可能产生两种理解,既可以认为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贷款人出借的款项,其实纠纷。也可以理解成是写收条的人收到属于自己而对方本应付给自己的款项,而非贷款款项。为避免此类纷争,要使用好收条,一是不要用“收条”代替“借条”;二是贷款人按借条或合同交付借款人款项后,由借款人出具载明“收到向某某借款多少”的收条交贷款人,作为借条或借款合同的贷款标的实际交付的证据;三是借款人归还借款时,贷款人出具载明“收到某某人归还借款多少”的收条给借款人,避免借条、合同存留废弃不当引起争议。这样,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纷争。

  四、注意时效起算方法。时效是主张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借贷侵权纠纷的法定时效为两年,从债权受到侵害时算起。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时起算;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贷款人首次向借款人催还借款之日算起。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贷款人的债权虽未丧失,但会丧失法律救济的诉讼胜诉权。

法律知识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灵活、简便、直接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起到立解燃眉之急的功效。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至今仍广为盛行。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就可成立,借贷行为也就有效,借贷愿望就可以实现。相对于银行借贷的程序繁多、手续复杂,民间借贷的优点更为突出。

  民间金融活动形式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民间借贷中,也可以依法约定相应的抵押,这是防止债权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当然,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合约、意思表示真实,抵、质押物所有权无争议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秦 弓 菊 生)

案外评说

农村民间借贷需规范

  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有一定的作用,学习纠纷。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借款手续不规范,易于引起纠纷;借出人对借入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对自身的保护措施不够;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不强;易受高利的诱惑,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

  积极对农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导农民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农民间的借贷应采取书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违约处罚等事项。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同时,促使农民重视借入资金方的信用状况,增加保证抵押的保护措施。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且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秦 弓)

案例评析

撕毁重粘借条

能讨到钱吗

  赵某和黄某都是福建永春人。两年多前,赵某向黄某借了9万元,赵某出具了借条给黄某。借条上,赵某签了自己名字并按了指印。借条约定,赵某于当年4月10日前先偿还4万元,1个月后再还剩下的5万元。

  今年,黄某手持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将赵某告到法院,称当初赵某向他借了9万元只还了2万元,剩下的7万元一直拖欠着。为此,黄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偿还欠款7万元并付相应的利息。

  永春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黄某借款9万元,后已偿还2万元,尚欠7万元未还。黄某提供的借条原件虽已被损坏过,但这并不影响该借条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赵某向黄某借款9万元的事实,且该被损坏过的借条原件仍为黄某本人所持有,足以证明赵某尚欠其7万元未还的事实。法院于今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某需还欠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赵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赵某与黄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后赵某出具给黄某的“借条”被黄某自行撕毁,事实清楚。由于黄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系其自行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而成的,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不能视同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黄某又未能对自行撕毁“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张赵某尚未还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据。一审以存在严重瑕疵的“借条”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中院终审撤销永春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黄某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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