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处房产,有1952年政府发给的土地房产证为凭,列有几个亲属共有此房产的名字,其中祖母有一个次子在海外有继承权,但实际的情况是此人及其家属远在七十年前二次世界大战时全家数口人被匪徒谋财害命(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后代),至今音信全无。目前在在此房屋居住有继承权的人为明确产权,办理新房产证,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在法院审理中。按理法院应就目前生活居住在此房屋的人申办房产证,今后如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到时另案审理,但法院要求原告出具死亡证明,可是年代久远,又远在海外,实在没有可能。请教法律界高手: 1 如果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中也不可能要求证明此人没有后代子孙,到时法院再要你提出这个证明,岂不等于宣告死亡没有意义了。那就是说,现存的人只能长期居用此屋而没有产权。 2 将来如果旧房改造拆迁,这种情况不知要如何处理。
熟悉房地产政策的法律高手有何高招指点迷津 谢谢。
首先那个旅居海外的亲戚不知道其下落满4年即可申请宣告死亡,对于其是否有继承人可以采用推定原则,可以推定期无继承人,其次法院在进行宣告死亡的同时会进行公告,因此你可以获得房产权;既然有房产权了你就不用担心旧房改造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