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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提单的主体对其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时间:2012-02-02 20:59来源:苍穹 作者:王砚农 中国法律网

问:
签发提单的主体对其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目前航运市场上签发提单的主要是船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二者的经营范围是不同的。 请问徐律师,签发提单对提单的签发人在经营范围上有没有要求,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签发提单。

答:
尊敬的先生: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可见,签发提单的主体是承运人,即使提单是由经承运人授权的人或者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在这种情况下,主体仍是承运人,而实际签发的人只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行为的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可见,承运人必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其相对方是托运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托运人任何人均可充任,但承运人必须有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由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有关证书。
目前航运市场上签发提单的有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人。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运输许可证的船公司可以签发提单。然而,就货运代理人,这一问题就显得较为复杂。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货运代理人分为若干等级,经济实力有悬殊的差别。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被允许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才能签发提单。因管理上的需要,货运代理人要签发提单,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提单样本备案,若有必要还须提供保证金。
可见,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并不是任何人均可以签发提单的。 祝安!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应合同相对方-托运人的要求,必须签发提单。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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