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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后修改分别运往两个目的港引起纠纷案

时间:2012-02-03 00:05来源:大湖王朝 作者:冰野空间 中国法律网

案例: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后修改分别运往两个目的港引起纠纷案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于2月6日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30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shipment from Dallan to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 1996. Partial shipmentprohibited'"(30公吨黄芝麻,装运不得晚于1996年3月31日从大连至鹿特丹港。不许分批装运。)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3月11日装运前又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修改书的内容:"The shipment changed to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 M/Tons of Yellow Sea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装运改为 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

粮油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能,经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月16日在"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在"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粮油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3月18目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讨。但3月29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付电称:

"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而你却分两批装:3月16日装'黄海'轮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装'嘉兴'轮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构成单证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听候单据处理意见。

3月29日"

粮油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拒付电后,认为对方完全是"鸡蛋里挑骨头",信用证原条款虽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已经修改为分两批装,即一批装运到鹿特丹;另一批装运到阿姆斯特丹;不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所以粮油进出口公司于4月1日即向开证行提出反驳的意见:

" 你3月29日电悉。但我们感到非常惊讶。我们提醒你行不要疏忽你3月11日已将信用证的不许分批装运条款改为分两批装,即150公吨至鹿特丹港,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我方故于3月16日装'黄海'轮15O公吨至鹿特丹港;另于3月17日装'嘉兴'轮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应按时付款。

4月1日"

4月5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你4月1日电悉。从你方电文来看,你方完全误解我信用证修改的内容。我3月11回信用证修改只是将原规定到鹿特丹港的300公吨货改为150公吨到鹿特丹港,15O公吨到阿姆斯特丹港。只修改目的港,并未修改关于分批装运的条款,原规定的'不许分批装运'条款仍然存在。即要求300公吨的两个目的港的货物装运在同一条船上,你方却将分别装在两条船上,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仍无法接受你方的单据。

4月5日"

粮油进出口公司将上述开证行的电文与议付行研究,才认识到不应该分别两条船装运。粮油进出口公司只好又直接与买方詹姆斯国际贸易公司反复商洽,但均无效果,最终答应对方以降价处理而结案。

分析:

从本案例信用证条款来看,在原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3O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港,而现在改为鹿特丹港只装150公吨,另150公吨改为阿姆斯特丹港,其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问题,则原条款"不许分批装运"仍然存在。正如开证行所解释将两目的港的货物同装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港和阿姆斯特丹港是同属于一个航线上。粮油进出口公司没有这样正确理解,而议付行作为处理信用证业务专业部门在议付审单时也没有把住关,确是遗憾。

从本案例买方实际情况来看,并未因粮油进出口公司分两条船装运而遭到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受到什么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实际上两条船装运的日期只差一天,与一条船同时装运差别不大。据粮油进出口公司后来了解才知道对方因市场疲软,利用单据上的问题而提出柜受单据,达到不付款和拒受货物的目的。如果粮油进出口公司能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条款,将两个目的港的货物装在一条船上,单据能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使其无懈可击,则本案例就不会产生,粮油进出口公司就可以安全地、及时地收回货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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