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极其无奈 一、民事诉讼过程 本人(现住盐城市)与戴某(暂住青岛市市北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08年9月本人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数次庭审后,于2009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本人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本人对判决书中少部分未支持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上诉,戴某及其名下公司也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下旬开庭审理,于2010年4月裁定发回重审。 2010年6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0年9月再次作出判决,同样支持本人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与原审判决一致)。 2010年9月,本人与戴某又第二次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开庭审理中,房产纠纷法律咨询。戴某当庭提交一份刑事《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戴某在刑事侦查阶段取得该公安机关内部文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延长了法定审限,时至今日,因刑事案件未结,民事诉讼一直不能作出判决。 二、刑事《立案决定书》及相关投诉 2010年12月,本人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印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立案决定书》,案号--青公四刑立字(2010)第044号,立案称本人涉嫌诈骗,批准立案的时间是2009年11月4日。此后,本人多次联络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刑大队,却一直未查到与本人有关的案件,再联系报案人戴某,戴某拒绝告知,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追查核实有关情况。 直至2011年2月,本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主审法官讲明追查核实的情况,民事主审法官告知,民事开庭以后青岛市四方区公安机关来接洽过,刑事立案及办案部门是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水清沟派出所),本人又联系水清沟派出所,却依然查不到办案人,再继续联系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也查不到办案部门。 2011年3月初,本人向青岛市公安局纪委电话投诉,接电话警官称需请示领导决定,当日,该警官又回电本人,称领导决定调查,要求本人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传真过去,其后,本人多次致电该警官,该警官一直声称在调查中,2011年3月底,本人再次联系青岛市公安局纪委,却再也无法联系上该警官。 无奈,本人于2011年3月底,又通过青岛公安网局长信箱进行投诉,直到2011年4月,水清沟派出所某警官才致电本人,称未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说明没有插手经济纠纷,并称会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凭此作为网络投诉的回应,却迟迟不予结案。 2011年4月中旬,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刑大队某警官致电本人,自称是刚接手案件的办案人(2010年11月20日接手),让本人有事联系,并称会请示领导尽快结案。 此后,该警官又致电本人称"并无有力证据证明你涉嫌诈骗,否则就采取强制措施了,但需向本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笔录)"。本人因刑事立案蹊跷而担心被其非法扣人,故答复"若需当面核实情况(笔录来本人住所),请到本人住所,或致函后方能去青岛",至今,本人既未收悉任何函件,在住所也未等到任何的依法调查。 再后,本人致电该警官要求尽快结案,该警官称"你来青岛做份笔录吧",我答"你给我来函呀",该警官答"你不急我们更不急,反正你的民事诉讼被整停在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却至今不结 三、刑事立案的无奈 1、戴某在民事诉讼中,对涉及的民事证据提出了司法鉴定,并由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证实涉及的民事证据真实。2009年11月4日之前,戴某以什么理由报案不得而知,无管辖权的水清沟派出所,在未联系本人以核实任何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却于2009年11月4日刑事立案,直至本人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之前,依然未联系本人核实基本事实。 2、2009年11月4日刑事立案后的很长时间段内,民事诉讼经历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次上诉,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而刑事立案单位均未接洽此两级法院。在两级法院受理并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中院两次一审和高院一次二审),戴某曾口头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两级法院经审查后均确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 3、盐城市公安局是本人常住地辖区公安局,该局经侦支队的警官曾在2008年11月到12月期间,找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本人向他们说明了民事经济纠纷诉讼的情况,该局至今未再联系过本人,也未刑事立案。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是报案人戴某暂住地辖区分局,该分局经侦大队警官在2008年10月中旬,到本人家中了解有关情况未遇而手书联系方式,本人稍后联系他们并说明了民事经济纠纷诉讼的情况,该局至今未再联系过本人,也未刑事立案。 4、青岛、盐城两地辖区公安机关审查后均未刑事立案,而非辖区的四方分局(水清沟派出所)未核实基本事实就进行了刑事立案。因此,青公四刑立字(2010)第044号案,从司法范围、管辖权、立案、侦查、接洽民事诉讼等各方面来看,"人情味"极浓,该案立而不办、办而不结,专为干预民事诉讼。 更因本人向青岛市公安局电话和网络投诉均难见效果,面对现状,极其无奈。 2011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