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夏某某与某超市贸易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还约定劳动者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看着纠纷。公司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表现和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奖惩和处理。而超市员工管理手册,是经某超市贸易公司工会会议决议,并经职工代表确认同意的劳动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已告知了夏某某。夏某某在与某超市贸易公司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次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并被书面警告,符合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某超市贸易公司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夏某某请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在法定休假日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夏某某与某超市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度,且该工时制度已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故对夏某某请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因未支付加班工资而形成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