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经司法鉴定:医院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那么请问法院会支持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百分之多少?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所引起的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有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由于服务态度等问题引发的无医疗过失的纠纷亦越来越多。医疗纠纷处理的科学性、政策性很强。建国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的健康高度负责,加强了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制订了全国卫生工作方针,重视了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经过了由重法律裁决——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医、法结合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诞生,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医学界、法学界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实践中,判断医疗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主要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疾病、特异体质或者过错行为,以及医疗过程中的第三方行为(如抢救过程中非因医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停水停电)等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到的作用程度。至于在具体医疗行为施行之前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行为对患者的作用,由于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不应纳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并处理。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医患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体现为患者原有的病情或伤情,患者得依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 这个一定的因果关系很不明了 那不好说了,因为我们法院的自由量裁权很大呀,尤其这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情况定 所做的司法鉴定,只是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吗?对损害结果---伤残情况有无分析呢? 法院应当全部支持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理由是医患纠纷说到底还是合同纠纷,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患者接受服务,支付服务费.只要医院有过错,说明构成有违约,由于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理应足额赔偿.医患纠纷不完全是侵权纠纷,更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完全适用过错原则.作为原告,有权选择适用侵权法律原则还是合同法律原则,只要选择适用合同法律原则,那么.由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就应当得到足额赔偿.但擅自扩大的损失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