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出现“本合同履约地为北京”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出现民事纠纷,必须在北京上诉或者应诉?请详细解答,谢谢! 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我不知道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即使约定在“履约地在北京”,北京的法院也不必然具有管辖权。确定管辖地必须在交易活动中和案件中具体确定。当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发生时,约定在北京,从级别管辖上看,北京的高级法院、中院、基层法院难道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起诉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就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约定的范围可以是“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违法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履约地,并不意味着就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可以成为管辖地.~ 2.不约定也不是无效合同.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益,应该都是有效的. 3.未约定的情形.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协议离婚程序。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楼主说的出现纠纷再约定履约地点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我估计楼主是担心纠纷后的争议解决!~如果是想仲裁的话,那就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了!~ 并不是那样的。 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选择合同管辖的连接点之一,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选择别的连接点。 说得可能有点不好理解,通俗的说,双方仍然可以约定合同出现纠纷时管辖此事的法院,并不一定要在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等活动。请注意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唯一和明确是哪个法院,否则会被视为没有约定;还要注意当事人只能约定地域管辖,不能改变管辖级别。 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到纠纷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补充,在合同中约定和出现纠纷后再约定都可以。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是没有约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