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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24年仍需尽赡养义务

时间:2012-02-10 13:50来源:胡也 作者:菜猫 中国法律网

  在与养女解除24年后,年老体衰的程凤云将养女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孟海燕每月给付原告程凤云生活费二百元。

  被告孟海燕系原告程凤云之外甥女。1960年因程凤云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孟海燕为养女,当时程凤云3岁。此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一起生活。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海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海燕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

  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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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第4章做了详细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同胞兄弟抱养子女无契约,养子婚后与养父共同生活多年后,养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补偿收养关系期间所给付的抚养费,法院是主张给付赡养费还是补偿已给付的抚养费,现就荣昌县法院受理的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进行评析。

  案情介绍

  原告钟义明系荣昌县盘龙镇永陵庙村九社村民,现已66岁,与被告钟希根属叔侄关系。一九七二年,被告父钟义超与原告钟义明(同胞兄弟)口头商定将8岁的被告钟希根抱养给原告,商定被告仍随被告亲生父母生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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