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先冻结法院行使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及时实现冲突时的处理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10 推荐执行法律师:--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宏普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胡晓东 王 征 【案 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公司) 原告盛融公司、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以下简称静安支行)和第三人宏普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宏普公司确认尚欠盛融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万元,计至2007年12月21日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1元、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期内利息(月利率为5.833‰,按季结息)、200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月利率为5.833‰,按季结息);(2)宏普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盛融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否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宏普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直接向盛融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4)若宏普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盛融公司可以与宏普公司协商,以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宏普公司持有的东环公司20.37%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宏普公司所有;(5)其他无争执。调解协议生效后,宏普公司未按约履行,盛融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院)申请执行。 【执 行】 院查明,宏普公司作为被告涉诉众多,其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均因他案被冻结,本案无法处分。宏普公司共持有东环公司30.5%的股权,其中20.37%的股权即为本案质押物。该股权因三案被先后冻结,冻结顺位如下:(1)黄浦法院,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与宏普公司仲裁案的仲裁保全,标的为人民币6.7亿余元;(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系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诉宏普公司案的诉讼保全,标的为人民币2.1亿余元;(3)黄浦法院,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中信保与宏普公司仲裁案的仲裁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3.3亿余元。 因宏普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盛融公司亦无法提供宏普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于2008年12月25日中止执行。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2009年4月14日,盛融公司向院申请恢复执行,称:其为东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东环公司承建上海市A30高速公路浦东段工程,因该公司的股东之间的纠纷造成股权被质押,导致资本金无法全部到位,目前工程无法施工,恳请院与其他冻结法院协调,尽快处分上述质押股权,保障盛融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院在恢复执行中查明,对本案质押股权第一、第三顺位冻结所涉案件,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了解,两案审理因还涉及另案仲裁裁决,两案的审结遥遥无期。第二顺位冻结所涉案件尚在二审中,短期亦无结果。鉴于上述情况,院经与北京高院、黄浦法院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协商,取得了对质押股权的处分权。经委托拍卖上述质押股权,盛融公司自行以人民币6271万元买受,并表示对于剩余利息予以放弃,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至此,本案执行终结,既保护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保证了市政工程的正常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评 析】 执行实践中,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经常出现同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与首先采取控制措施获得优先处分权的法院不同一的情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院虽无法定优先处分被冻结股权的权力,但是经过与冻结在先法院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协调后,取得了他们的配合与支持,使得本案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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