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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本文作者从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时间:2012-02-12 07:16来源:龙发清杰 作者:心中的月亮 中国法律网
保险合,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医患纠纷party。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民

丁改霞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 从而导致法院 在审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如何看待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产生困惑。本文作者从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合同表现形式并结合作者审理的一个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真实案例入手,

威海市召开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务座谈会, 出台背景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 年1 月7 日第2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重点条款 条款二 第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诚信的缺失, 会议期间,仲裁委领导对这种座谈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保险协会的积极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明确表示共同努力推动和探讨新的更加有效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模式。 会后,与会人员对本次座谈会的效果表示满意,同时期望更多形式的沟通,进一步做好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析, 2007年12月9日才将保险合同交给原告。原告经查阅发现该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员陈述内容不符,逐于2007年12月14日向被告书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的申请。但被告一直未退还保险费。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元。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刍议, 被告郑州新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交行郑铁支行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6月25郑州保险分公司辩称:1、判定保险合同重要义务的主要依据是保证合同而不是三方协议,该纠纷的处理应以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 免责条款是否成立并不以投保人是否自觉阅读或理解为要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多数主张因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而不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这是很矫情的说法,投保人去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想买个保障,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都比较显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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