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了《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对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分类管理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质和技术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办法规定,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事实上房产纠纷诉状。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以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年第29号令)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出口许可批件》。凭此批件,可在有效期内多次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 出口经营者如违犯上述规定的,将被警告处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撤消其《出口许可批件》或禁止其在一到三年从事有关货物的出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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