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农村宅基上有旧房,父母过世后将房产经遗嘱遗赠给小儿子,小儿子将原有房屋拆除后另建新房,这时大儿子出来说当年他当兵在建房时给父母寄过钱,且有其战友作证(我想这种证据怎么可以采纳,完全都是旁证并且倾向很明显,我们有人证证明老人并没有收到过他的钱款)。并称原父母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不能由父母私自处置,一审判决以其拥有一部分房产并且有宅基(农村宅基很不规范没有注明实际拥有人,本来我家有4口人上面只写了3口注明两儿子是市民,他便以此作为漏洞)使用权,判决新房的一层归其所有。现在二审正在进行中 我希望您能提供一些建议帮我们挽回损失!~
如果我们能同样举出旁证证明家里没有拿他的钱盖房,听听退休干部 抚恤金。可不可以认证旧房全部为父母财产。
法官说只要寄过钱就是共同财产了,我很不理解,这样遗嘱还有意义么,他当时即使提供过钱款也只能算作孝敬父母的吧 ,不能当做一种投资吧!~ 1、本案的关键是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哥哥在建房时出过资,那么这就是一种投入,应当认定他对房屋拥有一定的份额,这个份额的大小可以根据原房屋总造价确定。因此,听听离婚协议书草稿。哥哥是否出过资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单凭战友的作证,是不足以证明曾经出过次贩。 2、另外,如果只是父或母一人立的遗嘱,则该遗嘱部分无效,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或母只能处分自己的一半。 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是一户共有,但是如果他另有宅基地或不再是农村户口,则不再有此权利,法院仅以其战友证言认定投资存在有失公正。 纵横法律网 王朋律师 需要收集其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进行反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清官难断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举证是否有效的问题,我认为这样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子共有,焦点的我看还是要以遗嘱为准。但是证件上的 名字 那可是产权共有人哦。按你说的看 你父母遗嘱上说的给小儿子那也只是产权的三分之一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