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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地域管辖

时间:2012-03-05 14:48来源:竹林七贤 作者:邓守强 中国法律网
民事立案是法院立案过程中数量比较多的一类,对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把握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最为复杂,这里主要对地域管辖的立案技巧进行介绍。在地域管辖中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主要是指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告就被告管辖关键是被告所住地问题,因为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是固定的。如何理解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一般地域管辖中的技巧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

(1)住所地、居住地所在的界限。

(2)住所地、居住地所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3)住所地、居住地所在有两个以上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立案中一般地域管辖在审查起诉书时,对于自然人主要是审查被告的身份证明,医疗纠纷。家庭住址。身份证上的住址就是户籍所在地。对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要审查租房合同或者居住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明,或者证人的证明等,来确定地域管辖。

综上,审核住所在地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方面审核身份证、暂住证;法人主要审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机关、社团法人的审核县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司法务实中如果提起诉讼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恰好符合法律规定,立案上则只是对照法条进行常规性操作即可。但是如果发生的纠纷与规定不相吻合时,例如:被告在某居住地不足一年的,此时若机械的按照住所地立案,有时有悖于经济诉讼原则。

如法院予以立案,则在诉讼法上引出新的概念--纠纷发生地管辖权。这种情况的立案应当具备五方面条件:

第一、当事人(被告)长期远离户籍所在地。学习纠纷。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确实不便。

第二、被告经常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内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同意在被告居住地提起诉讼的。

第三、在纠纷发生地管辖不违反专署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四、纠纷发生地法院管辖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提起身份关系的纠纷不适用纠纷发生地管辖。

应当在合法前提下,充分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作为确定立案管辖的出发点。

2、特殊地域管辖

立案中有些纠纷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无法确定管辖。即构成了特殊的情况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诉讼。学会医疗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规定归纳起来有若干情况。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五、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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