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博文、代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劫公民财物,致一人轻微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博文、代健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刘博文、代健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两名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3.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在此告诫刘博文、代健:希望你们从这次错误中吸取深刻教训,以后要踏实做人,认真做事,你们还年轻,望你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振作起来,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并考虑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对刘博文、代健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