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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与债转股关系辨析

时间:2012-03-23 02:11来源:青海湖 作者:地心深处那束光 中国法律网

债权出资与债转股关系辨析

来源:中国法律网债权债务法 作者: 时间:2012/03/12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出资与债转股关系辨析 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基础法律制度。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与来源,而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与制度基

  出资与债转股关系辨析

  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基础法律制度。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与来源,而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与制度基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除符合法律列举的出资形式外,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成为公司非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并得到了相应的认可。

  债权出资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将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以获得相应公司股权的出资行为。对于公司而言,发起人履行债权出资义务,即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义务的履行,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相应的债权。债权出资的法律性质是债权的移转或债权的让与,即发起人将对第三人的债权移转给公司所有,将债权出资发起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请求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为成立后的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为第三人的新,第三人为公司之,产生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了以债权出资的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上述债权出资与通常所讲的债转股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法律网债权债务法栏目提醒您:债转股与债权出资不能简单等同而论。

  1.义务主体不同。

  债权出资的债权对应之义务主体——债务人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即该出资债权为债权人对公司以外第三人之债权,公司对第三人不负有债务。债转股的债权义务主体——债务人为公司自身,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法定的义务偿还公司债务,债权人对公司依法拥有相应财产的请求权。

  2.发生阶段不同。

  债权出资发生于公司设立阶段,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一部分。债转股发生于公司设立完成之后、公司合法存续期间。

  3.发生原因不同。

  债权出资的目的在于完成公司设立,kony 2012。没有相应的出资行为,公司不可能完成设立。债转股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从而导致公司原债权人身份发生变化。

  4.法律效果不同。

  (1)债转股一般是在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或经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协商同意后,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从而消灭公司对外的债务。该法律行为的结果是债权债务的消灭,即公司的对外债务消灭,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亦同时消灭。发起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则是公司获得相应针对第三人的债权,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成立后的债转股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而言,债转股实际上是公司债权人以“现金”对公司增资,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减少了公司的偿债压力。

  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而言,一方面,债转股减少了公司偿债的绝对数额,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债转股实际增加了公司的资本、资产的实力,亦即提高了公司偿债的能力。

  对公司原股东而言,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是公司资本的增加,该事项的通过与履行应符合公司章程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债转股前原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一般不存在违法侵害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形。债权出资则会存在侵害公司债权人、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自身利益的可能。

  相关知识:

  一、债转股的含义、目的与宗旨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的简称。谓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之债权为标的,而抵作出资之股本的具有商业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我国现阶段的债转股,“是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以帐面价格购买企业债权,并转为企业股权,以股东身份入主企业,催化企业制度创新,这是很多网站都曾经尝试过、现在有更多网站正在做的。提高其盈利性和成长性,最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现股权完成使命。”从法律意义上说,债权转股权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债转股的法律中介。

  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政策的债转股,其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其深远的目标应该是借此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设国家投资的社会主义资本公司。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充当国有股的权益责任人,不利于切断政企间的行政链,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国有股没有具体的权益责任人,或者没有以严格约束力的方式把国有产权委托给公司法人,则公司资本难以真正表现为资本,利益失衡和行为不当则在所难免。因此,必须在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国家和作为法人财产实体的企业之间建立起新的关系链,即国有资本权益责任键。此唯一方面保障国有制利益,另一方面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设国家投资的社会主义资本公司创造重要条件,其意义当然远大于商业性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的概念

  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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