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9年参加工作,于2003年以成本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其他约定栏盖有“乙方承认并XXX通知”章,该通知规定“须为单位服务15年以上。服务期未满调离本院者,以原购房款扣除折旧后退还本人,住房收归单位所有”。此条承诺在集资建房申请表中以一栏固定条款由本人签字确认。 2005年入住后,单位于2009年办理了(但由单位保管),产权人为我,产权100%,2011创业人物。房屋性质为私有(产权中心的房屋登记簿中房屋性质却是)。 现在我服务将近13年了,想,查询到最高法有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想请教各位律师: 1、我现在的话,单位是否能通过法院起诉或通过收回我的房子? 2、如果单位以房屋为由拒不办理我的离职手续,我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没权力判我退回房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