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没有效力。而且这种提示还有个定语是“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明确说明”也有个定语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那么请问,保险人对一般的基本条款(也就是除了免责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如果仅仅是把保单交给了他,没有明确说明。是否也无效?!
注意:我问的是一般条款,不是免责条款!!!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一般条款具有说明义务,但未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即便保险人对一般条款未说明,看看纠纷。该条款也非无效。实践中,司法机构也不会因为保险人未对一般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而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 另外,《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一般条款不适用以上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明确说明义务针对的是免责条款,不适用于一般条款,对一般条款理解存在分歧,由于其为格式合同,法院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认定。 一般条款的话,投保人是有注意义务的,也就是说投保人在签字前应当了解条款的内容,签字就表明投保人知道并且同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个特殊情况,你不能保证格式条款提供者提供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者尽到足够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前几年春晚那个售楼处的小品里就有格式条款的表演 你说你真是的,你对自己不负责任,那个代理人对你不负责任。都没有给你好好讲讲保险条款,你没有问清楚就直接签单了啊,你真大方啊,我建议你最好换个保险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