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进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是一年一订,2010年10月生病(肺结核),治疗一个月,现在已经康复出院。公司提出明年的合同不再签订,2010年的合同12月终止合同。
当事人年龄是:54 ,在此单位工作将近3年。
还有6年退休,是否有劳动法规定在这样的情况,想知道职工婚育证明。当事人可以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保护?
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用什么条例来保护自己?
相反如果公司不违法的话,我们应该怎样做?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纠纷。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想知道男方婚育证明格式,也可以拿这几年的环孕检证明。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按劳动法,公司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可以的。 但应给予补偿,即单位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公司没有违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