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海淀区一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子公司,高管三个月(试用期约定为8000,已按月开支,银行打卡方式),可转正后分公司老总让我出差跑政府项目,而转正后开的只是原先约定转正工资()的一半,你看房屋出租 方案。且无任何报销。 当初入职半个月时签了一份工作确认函(上面是我的姓名职位,参加工作时间2011年9月13日,三个月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8000,对比一下刑事辩护。正式后2011年12月13日工资为),正在外出差同春节那次类似老总发手机给我说我的日定在3月19日,行政发邮件说公司同意我的辞职报告,辞职时间为3月16日,可我根本未提交过辞职报告。 我该如何办? 如:1.主张被申请人未签双倍,从第2个月开始8000*2+*3.5 2.工资补差额,从转正后的第一个月(-5000)*(1+25%) 3.拖欠2及3月份工资*2*(1+25%) 4.公司违法*1*2 5.差旅费,餐费,手机通话费等约 6.律师代理费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