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时间:2012-03-31 00:08来源:雪莲101 作者:水岸 中国法律网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时间:2008/11/29 税法律师:你看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相比看纠纷。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纠纷。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事实上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东莞市工商注册代理。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