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8日,重庆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的召开,标志着重庆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重庆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是全市保险业的大事,是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喜事。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是重庆保险业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服务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保险消费者对我市保险业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可以说,没有保险消费者,就不存在保险市场。只有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保险业的发展道路才会越走越宽、越走越顺。学会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只有妥善处理好大家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坚定广大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 在重庆保监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成立,免费接受合同纠纷调解,对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比一下纠纷。有效减少和化解保险合同法律纠纷,降低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重庆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介绍如下: 一、重庆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的性质 重庆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分会,纠纷。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在市保险行业协会领导下独立开展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接受重庆保监局的监督指导。 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保密和自觉履行原则。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申请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 (二)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争议各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为个人消费者; (四)当事人未就此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争议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 (六)争议不涉及事实不清楚、案情复杂的案件; (七)争议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所涉保险金额巨大的案件。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流程 当事人向重庆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提供详细资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活动。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活动的,须向调解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时限 调解委员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条件,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调解委员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调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调解期限不包括证据鉴定期间。 六、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形式及程序 纠纷调解的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制调解室和合议制调解室。 保险合同争议适用独任制调解的,由当值调解员负责调解。 保险合同争议适用合议制调解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指定,负责主持调解程序。 调解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调解员宣读调解须知; (二)申请人陈述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被申请人陈述事实、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