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6日协议书》就是【涉港澳经济纠纷】 (2011-05-2913:05:38)[编辑][删除]标签: 段琪桂 澳门 中央电视台采访 泰琪峰 经济纠纷 澳门段琪桂及其在澳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与澳门刘桂稀及其在澳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甲、乙双方签订的《1995年1月6日协议书》纠纷的性质,就是【涉港澳经济纠纷】。 什么是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2011-05-2904:17:12)[编辑][删除] 什么是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992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审判工作常用法律、司法解释汇编》 第550页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8号 《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案件的范围问题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根据上述规定,澳门段琪桂及其在澳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与澳门刘桂稀及其在澳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甲、乙双方签订的《1995年1月6日协议书》纠纷的性质,就是【涉港澳经济纠纷】。 因此,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对澳商段琪桂女士,分别两次以虚构的"贪污罪"判死刑和以虚构的"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改判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与定性特别严重错误、违法、侵权;适用法律与判决特别严重错误! 所以,段琪桂女士是无罪的、是冤假错案的受害人! 【1995年1月6日协议书】等新的、确凿的证据附后。 资料收集与评论、公民、网民:马文涛,男,76岁。 日期:2011年5月29日。纠纷。 系司法部第十八期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学员 证件 信箱:mawentao6132@ 《1995年1月6日协议书》履行情况: 1、澳门企业及其代理人甲乙双方,签订《1995年1月6日协议书》。 2、乙方段琪桂根椐《1995年1月6日协议书》享有95%股权。 3、乙方段琪桂支付甲方股权有偿转让金1600万元。 4、【泰琪峰工程项目】,段琪桂投资3.28亿多元,享有95%股权。 5、段琪桂支付动迁费、土地使用费等费用。 6、段琪桂主持开工。 7、段琪桂亲临工地指挥施工。 8、段琪桂投资3.28亿多元才建成【泰琪峰工程项目】。 上列事实,有据可证,证据确凿,有法可依。 所以,段琪桂,不构成所谓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段琪桂是无罪的、是冤假错案的受害人! 尚欠部分有偿转让金的性质,是民事与经济合同纠纷。 笔者:马文涛,男,76岁。 系司法部第十八期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学员 证件 日期:2011年5月29日。 【1】、《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协议书》 【2】 【3】 站在中间的人,是段琪桂女士 【4】、段琪桂的千古奇冤! 这就是我【段琪桂】在上海投资兴建的泰琪峰 泰琪峰的实景 【5】、 (右一)潘晓凤(中间)顾忆然 泰琪峰的外方股东(95%):(左一)段琪桂 【6】、 【7】、【段琪桂】的私人企业"泰琪集团"下属各泰琪公司筹集、投入大量 资金建设泰琪峰: (以下只是列举了一部分数据来证明) 95年泰琪汽车贸易公司1000万元 95年澳门泰琪公司3000万元 95年泰琪水泥厂1500万元 95年武汉泰琪公司1000万元 95年中山泰琪房地产公司500万元 96年泰琪水泥厂300万元 96年泰琪水泥厂350万元 96年泰琪水泥厂500万元 96年泰琪水泥厂400万元 96年中山泰琪汽车贸易公司300万元 97年上海泰琪置业400万元 97年上海泰琪置业350万元 97年中山利来酒业250万元 98年中山利来酒业150万元 其他相关企业投入约4000万余元 共约1.4亿万余元 段琪桂女士,根据《1995年1月6日协议书》规定,享有95%的股份权利与权益,解除劳动合同书。并投资支付动迁费、土地使用费、工程费等费用,合计总投资3.28亿多元【祥见:段琪桂投资《凭证》】。 【8】、【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接见澳门投资人段琪桂女士。 共同维护法制与法律尊严;维护公民、企业法人、台港澳同胞的合法权利与权益。 尊纪守法,伸张正义,为民申冤! 中央电视台采访段琪桂(2009-01-2117:22)顶 【9】、中央电视台采访段琪桂. 标签: 原图| 【10】、上海电视台采访泰琪峰工程(2009-11-0314:48)顶 标签: 原图| 【10】、上海电视台采访泰琪峰工程(2009-11-0314:48)顶 标签: 原图 【11】、圣诞节晚餐(2009-12-2615:22)顶 标签: 【12】、我认为: 1、新的证据、原始书证《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协议书》:是推翻"错误判决"、依法宣告:段琪桂无罪的重要证据和根据。 2、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明知段琪桂不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资格,故意对澳门投资与经营人段琪桂,以所谓"贪污罪"【判决死刑2次】,此行为,严重违法与错误! 二审法院,明知未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就作出所谓【职务侵占罪】的判诀!此行为,严重违法与错误! 上列行为,涉嫌违法判决、枉法裁判。 【建议】 建议段琪桂女士,要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立党为公、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以事实真相为根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对您的《申诉与刑事再审申请书》作出正确与公正的处理决定。 因此,建议段琪桂女士,医患纠纷案例。应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呈递《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纠正错案,讨回公道! 建议人:公民、马文涛,男,76岁。 系司法部第十八期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学员 证件 日期:2010年5月29日。 分享2 顶阅读(25)┊评论(4)┊收藏(1)┊还没有被转载┊顶▼┊打印已投稿到:排行榜圈子(精) 前一篇:什么是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后一篇:段琪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债权 (2011-07-1812:39:31)[编辑][删除]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所 无因管理 经营活动 侵权行为 第六章债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想知道纠纷。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07-1812:34:56)[编辑][删除] 网站首页|今日中国|中国概况|法律法规|公文公报|政务互动|政府建设|工作动态|人事任免|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法律 第六章债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转癸登人:马文涛,男,76岁。 日期:2011年7月1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