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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买了3年竟未见房本

时间:2012-04-07 21:32来源:李小爱 作者:银河系 中国法律网

  房子买了3年,一直没看见房产证,直到上了法庭才知道自己花钱买的房子竟然早被房主“一房两卖”,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日前,经过法院审理,原告老张讨回了自己的损失,但在房价不断攀升的今天,还得再花钱重新购房,这让老张仍然很郁闷,“当初多长个心眼,就不会这样了。”针对此案,律师提醒,购房30日内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确认自己是房子的真正主人。离婚协议书草稿

  案情回放

  轻信卖方说法 3年未见房本

  老张几年前在河东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老张与房屋卖主孙先生签订了协议书,总房款40万元,老张在签订协议书之后,支付了部分房款23万元,可是,老张给了房款之后,孙先生却迟迟不与老张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老张听说房主其实早已经将房子卖给别人,于是便找到孙先生核实此事,孙先生予以否认。不过,孙先生告诉老张,可以暂缓交纳剩余房款,如果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话,老张可以退房,并且会赔偿老张的损失。因此,老张便放心地继续住着这套房。

  让老张没想到的是,这一拖就是三年,老张越想越觉得事有蹊跷。去年4月,老张终于将孙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查取证,老张才得知房屋早于1997年就已卖给他人,因此,老张才久久未能办成房产证。老张认为孙先生“一房两卖”,对比一下受贿罪立案标准。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孙先生退还已付房款23万元以及这些年的利息4万余元,并且承担23万元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孙先生辩称,因为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只能返还已付房款23万元,而不同意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协议书“有效” 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张和被告孙先生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先生在将房子卖给老张之前,已与他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却对老张进行隐瞒,致使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孙先生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亦属欺诈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23万元,给付已付房款利息4万余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同时要求原告老张在孙先生给付判决款项后3日内,将涉案房屋交还孙先生。

  律师提醒

  购房后一定要办理合同备案

  天津市同文和律师事务所翟晓键律师表示,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特别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式样,正规的开发商会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购房协议”“内部认购协议”之类的所谓合同,有的开发商会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与购房者签合同,然后盖上开发商的公章,上述等等的非正式购房合同都可能在日后引发房屋纠纷。

  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不够,需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翟晓键提醒,在购房过程中,备案的环节相当重要,因为只有登记备案,不动产物权才属于购房人,仅仅签订购房合同只能证明债权的存在,不能证明物权的存在。

  在本案中,老张的情况就属于此类,老张只与房屋卖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交付了部分房款,取得了房屋,但房屋卖方并未与老张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以老张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也无从了解房屋早已卖给了他人,如果他能在购房后的30日内要求房主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主的骗局早就被揭穿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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