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做好门(楼)牌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的批复》(粤府函〔199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筑物都应设置门(楼)牌,住宅楼还应设置单元牌及户号。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及其管理的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第二章 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 第七条 门牌的编号原则。 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外,门牌应当从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开始,右侧单号、左侧双号有序编列,不得重号。 (一)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东向西编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由北向南编列。 (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四)道路、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将来可能新建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街巷目前仅一侧有建筑物,客观条件没有可能新建建筑物的,按顺序编号。 第八条 楼牌的编号原则。 (一)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之”字形顺序编号。 (二)楼房排列复杂的,本着楼号衔接、方便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九条 单元、户的编号原则。 (一)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单元号。 (二)住宅楼内各套房屋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房间所在的自然楼层数+房间顺序号构成,房间顺序号按背向楼梯间顺时针编排。 第十条 特殊情况的编号原则。 (一)一个院落只能设置一个门牌号,一院多门的,确定一个主门,其余的门按主门门牌号编方位门牌号,方位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主门门牌相一致。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的低层小楼房,没有形成院落的,以主门所在街巷名称为依据编门牌号。 (四)跨区、县城市公路两侧建筑物,以所属街道、乡镇地域为依据划分并命名各段,按顺序编排门牌号。 (五)同一建筑物内的商铺,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 (六)同一基座上建多栋楼的建筑物,基座单独编一楼号,基座上的建筑物分别编楼号。 第十一条 门(楼)牌号、单元号、户号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顺序编号,不得跳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门(楼)牌的编号,按照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布局先期编号。新建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或待拆迁地区的,应根据实际规划情况,预留出备用的门(楼)牌号,后期建成的建筑物在预留号范围内补编门(楼)牌号。 重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原号码符合规定的,沿用原号;原号码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重新编号。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建筑物、增开新门的,有预留号的按顺序号编号,无预留号的在其前号后加支号编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