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费”予以确认

时间:2012-04-07 22:49来源:薇儿 作者:北京股票行情中心 中国法律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项规定11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关于508、509号房屋租金的约定,法院认为此条款虽以租金形式表述,但实际上应理解为被告同意按照北京市价的租金标准给付原告同等数额的款项,该两套房屋所有权人张*杰,张*涛对此亦未持异议,则被告以此条款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及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听说纠纷。法院不予采信。根据508、509号房屋的具体情况来看,原告主张的资金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看看法定节假日指哪些。法院予以采信。另,根据张*杰,张*涛出具的证明,结合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法院认为被告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应至2010年6月,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其辩称已于2010年4月搬出的意见,缺乏相关证据相佐,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