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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

时间:2012-04-08 11:42来源:华珍 作者:秀秀 中国法律网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双方的车辆虽未直接接触,但损害后果与李再生的违法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再生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未能注意路况谨慎驾车,在肇事地点碰撞到明达玻璃厂房拆除工程的待拆电线,导致电线缠绕洪亚纯,发生死人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本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纠纷。但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认为李再生的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的分析,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我不知道怎样算重婚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学会房屋过户费怎么算。本案原审被告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推脱责任,原审诉讼中,原审原告书面提出其与原审被告张建明、李再生、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愿在案外和解,该请求并未加重其他被告的责任,是原审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医疗纠纷咨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漳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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