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与单位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违约金一万元,本人签字后交单位签章,单位以代为保管为由,始终未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本人。
2010年合同到期前,单位告知本人劳动合同丢失,并拿空白劳动合同要本人补签,被本人拒绝后单位未予答复。
2010年合同到期至2011年1月末(约半年时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1月,单位在未同本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拿空白劳动合同要本人续签,被本人拒绝。
情况如上,请问本人现在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你2007年与单位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万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你签字后交单位签章,虽然单位以代为保管为由,始终未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本人,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建立,合同有效。 3、2010年合同到期前,单位告知劳动合同丢失,并拿空白劳动合同要求补签,你有权拒绝。 4、2010年合同到期至2011年1月末(约半年时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医患纠纷。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今的二倍的工资。 5、2011年1月,单位在未同你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拿空白劳动合同要与你续签,拒绝续签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解除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及时办理的后果是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达十一个月之久。 6、你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权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经济补偿。 1,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万元,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你可以不给。 2,原合同已到期,是否续签,主动权在你。如想继续干,合同到期以后过一个月,没有签订新合同,视为单位与你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必须与你签订新劳动合同。如不想继续干,可以离职,无需缴纳违约金。 如果涉及到你很大利益的话,告到法院去。不是特别大的话,算了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拿出了劳动合同,你可以考虑变更仲裁申请事项。不给你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