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以工作三年直到2010年4月30日到期 ,但是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我本人公司和我不续签合同,并且让我4月30日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我接到通知的当天下午就问人事部怎么补偿 人事部负责人说按劳动合同法赔偿我两个半月的基本工资,但是到了2010年4月29日早上人事部又让我签订合同 我当时拒绝了与公司再签合同 ,因为我已接到合同到期通知单 并签了字 经调解后公司给的答复是1:继续签合同2:算自离公司不赔钱·· 我问了保安和福永的劳动站让我去投诉 但是公司给我的合同到期通知单上面没有公司的印章和相关人员的签字···请问这样我该怎么办 证明不了公司解聘你 不续签就没有补偿,纠纷。除非公司有其他过错 如果你不想呆在公司,在途货币资金。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经济补偿,到期无论是自动离职还是申请离职都应给予经济补偿 先去投诉,看看效果。 看来公司是有法律专业人士的,你们公司的答复是对的,你现在要么续签合同,要么算自己拒绝续签合同。网上创业。从你上面说的情况看,很难对公司进行投诉,即使投诉也很难成功。你自己考虑是留还是走吧,并且你现在也有主动权。 虽然之前公司说让你走,但是后来表示愿意与你续签合同,这样说明公司后来还是愿意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 希望以上对你能有帮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