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目前所在公司需要辞职,面临一些能预见到的纠纷,想请教下怎样才能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所在公司为私人公司,04年-10年月从事业务销售工作,之后从事技术方面工作,因公司平台已不适合个人发展,且工资待遇较低原因于今年3月22日口头提出辞职,并与26日已书面形式递交了辞职报告。在工作期间我有8000元(6000元+2000元两个项目的)左右提成没有发放,今年春节前曾向老总提出发放当时应得的6000元提成,但老总提出让我先把之前业务中形成的坏账做好表格交由公司审查同意后才能发放。之后老总很少来公司,直到前几天我提出辞职,我的坏账申请才得到批准,但是目前出现一个问题,即公司在09年底关于坏账方面新出台了一个规定,即纯利润的坏账(如工程质保金)由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而带有成本的销售坏账(如商品卖出后一分钱没拿到)由个人承担70%,公司承担30%。而我总共申请上报了4笔坏账,其中有两笔为我个人原因无法追回,这个我认了。而另外两笔坏账(一笔2500元,一笔元)则是工程质保金,无法追回的原因都是因设备不好用,无法达到客户要求而拒绝付款而造成的,尤其是元(发生在08年)这笔,不仅设备不好用,而且有长达半年的时间公司没有派人去维修,造成客户整个高层都非常不满,因此拒绝付款。而我在期间也协调过公司技术服务部,甚至后来直接找了我公司老总,但是始终没有人去。最后只好以个人关系求一位同事帮忙才过去维护过一次,而那时已经什么都晚了。另外在年底的时候,你看劳动纠纷。我为此事专门找过我们老总,提出此事要追回质保金已不是我一个普通业务员能左右的了的了,希望老总能和我一起去一趟,老总口头虽然答应但始终没有去过。现在申报坏账时却说我作为这个项目的销售人员,出现这个事情我是应当担主要责任的,所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由我来承担质保金30%的损失,这样算来,这四笔坏账我所承担的损失在元左右,除去我的提成,我在公司干了7年临走反而还要倒贴给公司2000余元,这使我不论从感情上还是实际上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几个问题:
1、 我这两个由于质量以及服务方面造成的质保金无法追回的坏账,其责任是否是由我个人来承担?这种方式合理不合理?
2、 在09年底之前所有坏账都是由公司承担的。首先这个规定出台时我由于工作原因长期跑外,公司并无相关人员告知,我对于这件事并不知晓。这个是否是公司的过失?
3、 如果以上我不该承担此份责任,并且公司也无人告知我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以保障我的权益?具体应该怎么做?假如要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4、 另外如果我直接对这些都放弃,提成工资都不要了,直接不去上班了,公司是否有权利押住我的劳动保险和人事关系?即便公司无权这样做,那如果是公司以各种理由(比如因坏账等方面未处理完,造成交接手续无法办理)故意拖延我的劳动保险和人事关系转出,我具体该怎样做来保护我的权益?
谢谢。 我只能根据仅有的了解回答大概,希望能给你一点帮助。 首先你翻看下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有提成一说。 但提成属于业务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各个公司不尽相同。不属劳动法范畴 你想拿回提成可以试着去劳动部门反应,协商解决掉。关于还要你补交2000元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不予理会。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双向多次沟通. 你的描述还有一些没涉及到的关键点,最好去找个律师吧. 09年底出台的规章制度对以前的工作行为不构成约束,只对以后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