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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995年1月6日协议书》纠纷性质是涉澳经济纠纷

时间:2012-04-19 15:03来源:子凌 作者:活动信息 中国法律网

冤案大白真相。司法如此儿戏,正义谁来声张?
【新的、原始书证《协议书》】
1、甲方(股权转让方):澳门银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桂稀。
2、乙方(股权受让方):澳门泰琪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段琪桂。
上列双方,都是澳门回归祖国(回归日期:纠纷。)之前在澳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协议书》主要规定:
1、甲方,将其在【上海华兴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95%股份,有偿转让给乙方段琪桂所有。
2、段琪桂,己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1600元。尚欠人民币1200万元。
3、《协议书》履行后,段琪桂在以后新组建的【上海泰琪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持股95%,此后投资3.28亿多元,经济纠纷起诉状。建成【上诲泰琪峰大厦】。
足以证明:我不知道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
1、段琪桂拥有95%股权与权益
2、尚欠甲方转让费人民币1200万元,是涉澳经济纠纷案件。
所以,段琪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无罪的。欠债还钱,并早己达成协议,详见《会议纪要》如下:
【1995.1.6-1997.9.17】
【一】、 新的、原始书证《协议书》

【二】、

【三】、

泰琪峰中方股东(5%)上海卢湾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右一)潘晓凤 (中间)顾忆然
泰琪峰的外方股东(95%):(左一)段琪桂【四】、

【五】、澳门企业双方达成的《会要》, 商定的尚欠股权转让金人民币为2200万元。

新的原始书证和法律依据,足以证明:《协议书》纠纷性质、就是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段琪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无罪的。
法律依据如下: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发[1989]12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三、会议就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以下意见:
(五)法律适用问题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必须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正确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七】、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8号
《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案件的范围问题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明确规定: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公民:马文涛,男,76岁。
日期:。
信箱: mawentao613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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