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人身关系西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叫配偶权关系。西方法律中的配偶权,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同属一类,但在具体内容规定上却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规定,比较侧重于夫妻基于自身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西方的配偶权,表见代理案例。则比较侧重于配偶针对另一方人身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还有, (一)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贞操权) 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指夫妻婚后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在感情上互相忠实。 (二)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双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夫妻同居义务(同居权)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涉外夫妻法律适用(一)法律冲突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选择住所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内容广泛,而且不易确定,由此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表现在:协议离婚程序。 1、婚后姓氏权 各国关于这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瑞士等国实行妻从夫姓的原则,瑞典婚姻法在“妻从夫姓”原则下,也允许妻保留自己的姓氏。我国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有权使用各自姓名。 2、决定住所权 以瑞士为典型的国家规定丈夫有权决定婚姻住所,英国规定丈夫有义务提供住所而妻子有居住的权利。《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应随夫认为适宜的住所。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共同选择住所。 3、夫妻婚后选择职业的权利 包括我国、德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规定了夫妻双方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但是有的国家有特殊规定。瑞士赋予丈夫对妻子就业的同意权。 4、抚养子女的权利 世界大部分国家规定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极少数国家规定,抚养子女是丈夫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