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门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德源,男,23岁(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付家台村东前街66号;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德源犯,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看看房屋纠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明,被告人安德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安德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蓝色奥峰牌货车(车牌号:京B)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26公里+100米处时,因雪天路滑,该车向左侧滑后驶入逆行车道,货车的右前侧先与由北向南行至该地的安国纪驾驶的白色昌河牌微型客车(车牌号:京GA9339)的前部相撞,货车的右后侧又与安国纪驾驶的微型客车的左后侧相撞;随后,被告人安德源的货车左后侧与由北向南行至该地张德宏驾驶的白色松花江牌微型客车(车牌号:京GM4631)的右前部相撞,致使安国纪及其车上的乘车人刘炳芹、穆春红受伤,张德宏车上的乘车人杜春叶受伤,被告人安德源车上的乘车人安兴朴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刘炳芹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穆春红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左内踝骨折,左额部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害人安国纪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安德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国纪、刘炳芹、穆春红、张德宏、杜春叶、安兴朴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安国纪、穆春红、张德宏、杜春叶、安兴朴的陈述,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学会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勘查笔录,物证照片,工作说明,122事故报警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德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德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德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德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08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宝芬
人民陪审员 张金强
人民陪审员 曹子扬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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