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口店房产买卖收取张X110万元,其中“30万元被韩XX挪用”,疑点有四:一是韩XX的多次供述前后不一,情节混乱;二是张X在2011年5月4日
的询问笔录中说“我共支付给大众副(食)水产分公司110万元,这110万元都是自2006年以来至2008年10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韩XX以大众副(食)水产分公司的名义向我借的钱。后来用这110万元的借款抵顶了部分南口店的购房款”。其在2011年3月14日
的询问笔录中则说“韩XX在2006年时就开始向我借钱,每次借钱都给我打借条,借条上都盖有大众副食水产分公司的公章,这此(些)借款一直也没有还过,我不知道东莞劳资纠纷。后来韩XX将这此(些)零散的借据给我换了这六张借据,并收回了以前的借条”。如果是韩XX将以前打的零散借条换成张X所提供的六张借据,为何分别是2008年8月22日
5万元,2008年10月24日
15万元,2008年10(从字迹看是将11改成10)月24日10万元,2009年4月7日
20万元,2009年6月20日
10万元,2009年12月25日
50万元,这样换借条不符合逻辑。六张收据非韩XX所书写,出票人是李XX,这也不符合“韩XX换借条”的客观情况。所以,张X的“换借条”之说,是在作伪证;三是证人朱XX和李XX在2011年5月3日
分别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都是“我们当时只收了韩XX交来的80万元,这80万元是韩XX分多次提前开走收据后,只交回80万元的费用收据,让我们下账。剩下的30万元韩XX给打了一张欠条”。二人的陈述一字不差,这是证人的意思表示还是侦查人员的意思表示,正常人谁都看得出来,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四是案卷中并没有前述朱XX和李XX所说的“剩下的30万元韩XX给打了一张欠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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