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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舒坦”中文商标权纠纷

时间:2012-05-31 01:41来源:华彩乐章 作者:酒店管理咨询师李锦禾 中国法律网

  为了血糖仪上的中文商标“利舒坦”,一家美国公司和3家中国公司打起了官司。今天下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属纠纷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某护理公司最终拿到“利舒坦”中文商标。相比看刑事

  2002年,塞瑞森公司生产的FreeStyle 血糖仪进入中国市场。第二年,该公司注册了有效期至2013年的“FREESTYLE”字母商标。其间,和A公司为该血糖仪产品进行宣传,在杂志广告中使用了商品名称“FreeStyle利舒坦”,并注明生产商是塞瑞森公司,中国总代理为和A公司。

  2003年10月,和A公司与塞瑞森销售公司签订了《国际分销协议》,授权和A公司为塞瑞森销售公司在中国的FreeStyle产品非独家授权分销商。此后,和B公司也加入分销,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销售业务。在所售产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了“FreeStyle利舒坦血糖仪”,生产厂商为某护理公司。在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过程中,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利舒坦”与英文“FreeStyle”商标。2005年6月,和B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利舒坦”中文商标。 2008年4月,“利舒坦”中文经核准注册为文字商标。

  西某公司则在和A公司、和B公司之后,于2007年年底与雅培公司签订了《分销协议》,约某公司作为香港某公司的分销商在中国营销、促销、销售和分销由香港某公司制造或供应的“FreeStyle血糖仪”及相关产品。

  2009年1月,和B公司将“利舒坦”中文商标转让给了西某公司。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塞瑞森公司经合并,更名为某护理公司,隶属于某某制药公司。

  2010年11月,某护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利舒坦”中文商标归该公司所有。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后,和A公司、和B公司、西某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FreeStyle”的发音结合涉案产品宣传中“FreeStyle利舒坦”等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中文“利舒坦”系“FreeStyle”的翻译。产品宣传中“FreeStyle利舒坦”等使用方式,亦使中文“利舒坦”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且中文“利舒坦”符合《国际分销协议》的约定,属于分销商促销信息和促销信息中的产品说明和权利要求,故因中文“利舒坦”产生的所有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等,均应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属于某护理销售公司所有。

  和B公司作为《国际分销协议》的实际履行者,明知中文“利舒坦”的所有权利应属某护理销售公司所有,以及中文“利舒坦”已经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下,将中文“利舒坦”注册为商标, 并转让给西某公司,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西某公司作为和B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及《分销协议》的签订者,在明知中文“利舒坦”的所有权利均应属某护理销售公司所有,以及中文“利舒坦”已经具有了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下,仍从和B公司处受让取得“利舒坦”中文商标,显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故和A公司、和B公司、西某公司提出的,西某公司是合法受让取得“利舒坦”中文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鉴于某护理销售公司确认在销售“FreeStyle 利舒坦”品牌血糖仪、血糖纸等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FreeStyle和利舒坦商标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归属于某护理公司,故“利舒坦”中文商标应归某护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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