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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转载”能否成为著作权的护身符?

时间:2012-06-03 10:26来源:合肥买房 作者:hrmcity 中国法律网

  著名文学杂志《收获》日前宣布:从今年第三期开始提高作者稿酬,从千字200—300元提高到千字400—500元,在原创作品“保护期”内,谢绝文选刊物转载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并与一些老作者签订授权协议共拒转载。(据5月27日《日报》)

  在以往,原创刊物的文章被选刊转载,恐怕是巴不得的事,常常会引以为荣,因为转载率也是考量一本原创刊物影响力的潜在指标。此番,《收获》为何谢绝转载?该刊执行主编程永新直言不讳:“这完全是从保护考量出发,为保护作者和刊物对原创作品的权益而所作出的决定”,原创作品没有保护期,选刊当 “伸手派”,即时下山摘“桃子”,用一点小钱打发作家和原刊,且发行量还比你大,真是太不合情理;更不可思议的是,有的选刊在选载文章时根本不与原发刊物和作者打招呼,甚至连稿费都不给,非常不尊重知识产权

  在我看来,目前不少选刊(包括文摘报刊或版面),确实已变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所在。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选刊行业默认的规矩是,在原创杂志刊发3至6个月后才能选载摘编,且必须付稿酬;而如今,选刊几乎是迅捷地同步照搬原创刊物内容,同时还以“联系不到作者”、“原刊已支付过稿费”等理由,不付或拒付稿酬。想想,为何如今文选、文摘类报刊风行中国,似有泛滥之势?为何大量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已在报刊界已司空见惯?甚至某些地方党报的时评版,为何也时兴搞转载却不发表原创评论?不外乎搞转载省人省力省稿费,可以以小成本追逐大利润。

  选刊不付稿酬、坐享其成的做法,一方面,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是,稿酬如果过少,也是对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对原创刊物造成不公。正如程永新所言,原创刊物要发表一篇好作品,从组稿、改稿到发稿,要付出很多辛苦,无论人力物力,运行成本均高;而选刊却轻松“拿来”,时间同步,且集各刊物优秀作品之大成,比原创刊物还抢眼抢手,可谓是成本低、风险小、效益高。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下,有些原创刊物因此日渐式微,举步维艰,遭遇生存之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会阻碍原创作品的繁荣。

  此番,《收获》杂志提高稿酬,给原创作品设置“保护期”,此期内谢绝转载,并与老作者签订授权协议共拒转载,对于强化作者及选刊的著作权意识,意义可谓重大。但谢绝转载,就能成为原创刊物和作者权益的“护身符”吗?我看未必,恐怕只是权宜之计。相关部门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制定科学的转载稿酬标准(比如按原创刊物的稿酬标准全额支付稿费,对原创刊物支付编辑费等),制约选刊以小成本坐享其成的做法,以此保护原创作者和刊物的权益,恐怕才是关键。

  在原创已经乏力的情况下,巧夺豪取的选刊泛滥绝非正常现象。要知道,原创力才是文化繁荣的推动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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