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汪本友,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荣昌县吴家镇玉峰寺村七组21号;身份证,现住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3路3号。 电话: 自诉人:杨思素,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洲山路6号市松下马达有限公司集体宿舍。身份证,汪本友之妻。 电话: 被告人:余泽鹏,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红旗村,身份证,系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华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余泽鹏在(1999)珠香民字第1914号案件诉讼过程中,有超越代理权限,伪造文书,严重的侵权行为,(2006)香民初字第253号案件审理中提供假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夫妇唯一的儿子在1999年6月26日的一场车祸中不幸死亡。被告人是我夫妇起诉司机李日生交通事故肇事赔偿案中的代理律师,在(1999)珠香民字1914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我夫妇没有文化,根本就是法盲,我夫妇请的代理律师(被告人)便肆无忌惮的侵犯我夫妇的合法权益,在我夫妇毫不知情,被告人也从未告知我夫妇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下,擅自决定诉讼方式,也没有与我夫妇商议,没经过我夫妇同意及签名就通过非法手段完成了起诉、立案和审判。被告人是有十几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又得知我夫妇是文盲、法盲。便无法纪、无顾忌的故意模仿我夫妇的笔迹伪造两份我夫妇的《授权委托书》,故意制造我夫妇放弃出庭的假象,判决后故意不及时告知我夫妇审判结果,超过上诉期限后才告知我夫妇审判已经有了结果,我夫妇拿到判决书却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最佳时机,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后来执行困难以致于无法执行,至今这份判决书没有结果,也就变成一张“白条”。 我夫妇拿到判决书没能得到应有赔偿,我本人便四处咨询、上访,却还是没有结果。2006年我夫妇起诉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及被告人(余泽鹏)、张绍宽律师,在2006年3月8日开庭审理才知道事实的真象。被告人伪造我夫妇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侵权行为,如果我夫妇没有起诉被告人,没有这次开庭审理今日我夫妇都不知道,被告人也当庭承认了其伪造侵权行为,被告人公然使用假证蒙骗我夫妇及我本人走访过的每一级机关和部门8年之久,被告身为专业律师,居然知法犯法,1999年伪造文书,超越代理权限,8年来长期使用假证歪曲事实、隐瞒、蒙蔽误导各级部门,为我本人上访制造障碍。2006年我夫妇起诉被告人,居然提供假证,为自己掩盖违法侵权行为,被告人从接受我夫妇与李日生交通事故肇事案后,不但没有全面维护我夫妇的合法权利,反而还给我夫妇造成如今难以弥补的损失。如今有证人、证据在事实面前被告人一直还在说谎,推卸责任。我们相信“事实胜于雄辩”。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06、30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306、307条《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应该受到惩处,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07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