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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侵权纠纷(华盖恶意诉讼)

时间:2012-06-12 07:21来源:微雨听花开 作者:海滨漫步者 中国法律网

原告华盖xx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佛山市西樵xx五金塑料厂(侵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10)南民知初第115号】,五金塑料厂委托本律师代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美国盖蒂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盖蒂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并销毁宣传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00元及律师费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律师答辩:
一、原告华盖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原告应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据此,原告必须与案件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华盖公司在起诉状中宣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下称美国盖帝)。假设其描述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是美国盖帝而非华盖公司。故,华盖公司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美国盖帝并非本案著作权人,也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第一,据华盖公司在起诉状所述,美国盖帝公司只是图片分销商,其通过网站获得世界各地摄影师的图片分销授权,继而通过网站将图片以使用许可方式授权给终端客户使用。可见,美国盖帝并非著作权人。
第二,美国盖帝在图片上的标注并非署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可见,美国盖帝在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只是对gettyimages商标的使用行为,以区别不同的图片分销服务,并非署名,华盖公司以自己的网页来证明美国盖帝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学会知识产权。即,美国盖帝不能以该商标标注行为证明其为著作权人。
故,美国盖帝并非本案著作权人,也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三)根据诉权不可转让的原理,华盖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华盖公司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总顾问John J.Lapham III签署的一份《确认授权书》。答辩人认为,美国Getty Image,Inc公司授权并不能使得华盖公司取得在中国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
(四)根据法律,华盖公司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知识产权。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在我国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此,华盖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二、华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款:“在一切情况下,期限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但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个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第三条第七款:“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所有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起源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在中国受到保护。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作品在起源国已过保护期,则在中国即不受保护。”据此,华盖公司不仅要证明涉案图片在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还应证明该图片在来源国也未超过保护期。但华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三、答辩人无实施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
(一)答辩人从未在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
华盖公司用以认定答辩人侵权的宣传册并非答辩人印制或委托他人印制。答辩人从未在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
(二)答辩人无使用涉案图片的必要性,更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涉案图片与计算机配件有关,知识产权。而答辩人属于五金塑料行业,与计算机或其配件行业无关。故,答辩人无使用涉案图片的必要性,更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三)该宣传册为华盖公司恶意索赔的工具
如前所述,华盖公司提供的宣传册并非答辩人的宣传册,不能单凭其上有答辩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就推定该宣传册属于答辩人。至少,华盖公司应当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宣传册来自答辩人。否则,草率的认定,必将导致华盖公司肆无忌惮地大量印造宣传册,恶意索赔。也会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者“借刀杀人”,通过印制宣传册,利用华盖公司来消灭竞争对手,这样不仅会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需知,在现今的技术条件下,一本宣传册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金钱、时间就可以制作完成。
可见,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 。该宣传册实为华盖公司恶意炮制,用于恶意索赔的工具。
(四)即使该宣传册为答辩人的,也无法认定答辩人构成侵权
1、华盖公司在涉案宣传册封面写着在2008第六届广州国际酒店设备用品展销会取得宣传册,表明该宣传册的印制时间和形成时间早于。
2、华盖公司举证的网页只能证明该网站上有涉案图片且美国盖帝在网站上宣称其享有著作权,但同样不能证明该网站在此之前就已展示有涉案图片;
综合前述1、2点,该宣传册印制在前(以前),美国盖帝宣称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在后(),在华盖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如涉案图片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以证明美国盖帝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和时间的情况下,无法确信美国盖帝就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另,的确认授权书明确宣称美国盖帝对网站上所有图片享有著作权,但授权书本身并未展示有关图片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当时()前述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包括涉案作品。
因此,即使该宣传册为答辩人的,也无法认定答辩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答辩人无实施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
四、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第一,向美国盖帝公司网站就同一幅、同等大小的图片的询价结果是30多美元;在另一个公司的网页上,也明示该图片的使用许可价格为40多美元。而北京华盖创意公司主张该张图片在中国的正常价格是1万元,其提供的依据是北京华盖创意公司与几个公司所签的使用许可合同。明眼人都知道,该类合同是这系列诉讼敲诈行为准备的。
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本案,华盖公司并不存在损失。
第三,《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前所述,即使答辩人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涉案图片属于计算机配件方面的图像,而答辩人属于五金塑料行业,与计算机或其配件行业无关。故,答辩人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因此,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五、华盖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一,《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据此,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发票,华盖公司无提供任何律师费发票的前提下,其要求答辩人承担所谓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第二,为制止侵权所产出的合理开支,应为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如前所述,华盖公司只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但没有提供转账凭证,没有发票。即,没有实际的支付行为。故,对于未发生的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因此,华盖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意于前向原告支付29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8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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