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检察院法院办理乔丹芳挪用公款时违法 一.商州监狱欠乔丹芳款.2元十年不退。周忠新乔丹芳打官司到省高院五次判决都认定乔丹芳交款.2元,只是因别的原因没有判决退款。但十年来商州监狱一直没算帐。乔丹芳没有拿一分钱公款。 二.商州区检察院违法对证人周忠新采取强制措施,对周忠新非法拘禁三天三夜后让家人交5000元放人,至今不退还5000元。取到的周忠新所谓的口供在法庭上成了证言。 三.非法将不对外的起诉意见书发给商州监狱并建议给乔丹芳处分。 四.关乔丹芳后无依据让家人交元放人是地地道道的绑架勒索行为。 五.先起诉,再关人,后立案,不查帐算帐交款放人不论从事实还是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起诉书是二00三年一月六日,无依据叫乔丹芳去检察院是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没有任何文书,你看刑事。连传唤证也没有),刑拘是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搜查是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立案是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从立案书内容上看立案的实际日期应当是二十八日以后,也就是所谓拿下周忠新的口供以后,要不凭什么说乔丹芳挪用公款修了周忠新老家的房了),交款是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放人是二00三年十月二日。 六.商州区法院先判决后开庭,判决书是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开庭是二00四年二月六日。 七.商州区检察院反贪局为取假证言,刑事。让周忠新不识字的母亲证明周忠新八七.六五水灾修房所用的钱是七年后乔丹芳挪用的公款,将周忠新七十六岁老母亲逼得大小便失禁,为让其签字捺指印一天一夜不让出门,连叫个人看一下写的什么东西都不让,连逼带吓从此一病不起,多处求医花费20余万元也没能看好,最终含恨去世。 八.本案有两份对乔丹芳挪用公款的刑事起诉书,一份是发给乔丹芳的商区检刑诉字(2003)第01号,另一份是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商区检刑诉字(2004)第01号。 九.商州区法院两次开庭均不让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人证言不仅要推翻多年前的原始书证,还存在瘕疵,如唯一证直接证明乔丹芳借钱给杨富民的周忠新区检察院取的都是口供,而且前后不一矛盾百出;杨富民给律师证言证明他从没借过周忠新钱,他收到山阳矿司元他给打的有收据;管发宁给律师出证言他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检察机关从管发宁处取证言多达几十页;王定心给律师和检察机关出的证言证明的时间上差异很大……法庭没有进行质证和澄清。 十.商州区法院在乔丹芳上诉后一个多月,商洛中院合议庭已经作出免于刑事处分,按刑诉法规定其对乔丹芳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非法改变强制措施,毫无依据地作出逮捕乔丹芳的决定,再次将乔丹芳关押了37天。 上述问题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作以答复。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忠新 陕西省商州监狱 乔丹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