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知识产权概述 一、《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单位(《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区别的解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一条。 关于合作和接受委托完成专利的规定;(《合同法》的339、340条有全面规定) (二)专利法授予的客体 《专利法》第2条; 实施细则第2条 辨析特征: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包括产品发明,而没有方法发明--实用新型的客体只能是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只能是产品。 (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5、25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第22条 1、发明的授予条件 l 新颖性及含义:以申请日为标准。要看是否被公开过,是否被人申请过。 公开的含义:全世界范围内出版物公开、国内使用的公开、国内其他形式 l 创造性及含义(对发明的要求高) l 实用性及含义:能够制造、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表现是能够再现。 2、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专利法》第23条 l 新颖性及含义; l 创造性及含义;(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l 不得和在先权利相冲突及含义 例:某人在汽车上进行一项外观设计,但图案是他人画的一幅画或已注册商标。这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是侵权行为。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 同一天申请的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驳回请求。 2.专利的代理制度 自愿原则《专利法》第19条(外国人则实行强制代理) 3.专利申请日《专利法》第28、29条 优先权日的意义和作用:(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4.专利申请的审批: A、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l 初步审查和早期公开的原则 《专利法》第34条。 在早期公开阶段,对专利申请人的保护 《专利法》第13条 l 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35条(是否符合三性) l 授予专利权: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第39条 公告生效;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法》第40条 只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原则。 (六)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第42条自申请日起计算(起算期间,与侵犯专利权无关) (七)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49、50条;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专利法》第53、54条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3条 (许诺销售:为保护专利权人把保护期限提前;售出后:表明专利权被一次用尽。) 其中的63条第二款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实施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善意使用的行为) (八)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第56条和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2条 二、《商标法》 (一)商标的分类: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 1)证明商标的特点: 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但自己不使用商标,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例:纯羊毛标志,是国际羊毛局拥有的商标,所有达到其标准的人都可使用该商标。 2)集体商标的特点: 本集体组织的所属成员都可使用。《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商标申请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29、31条(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的在先。与《专利法》不同) 商标侵权条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6条 (在中国,使用商标不强制) 例外情况:对于驰名商标,即使没注册,他人也不能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强制注册:在中国是例外,我国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 (三) 商标注册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商标法》第4、5条 (修订增加了自然人) 规定商标必须使用才能申请注册,是防止抢注商标。 2.商标的构成条件 A.必备条件(显著性、可视性、承认立体商标) B.禁用条件 地名一般不能使用,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比如长春。 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方法:通过设计可以获得显著性;虽设计上不具有显著性,但通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 立体商标不能注册的情况。 (四)商标的强制代理 《商标法》第18条(和专利法一样) 与专利法不同:委托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而专利法规定的是指定代理机构。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 (六)注册商标的审定和核准(与专利法同) (七)商标权的有效期和续展 续展问题:在续展期内,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属于侵权;续展注册的有效期10年的起始日计算,续展期6个月计算在内。 相关法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八)注册商标的撤消《商标法》第44条 (九)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保护 三、著作权法 (一)调整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作者创作完成,著作权自动产生;外国人必须在中国发表。 (二)保护的客体的范围: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1.作品的基本含义: 1)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写出来的就可以,内容可以雷同、类似; 2)可复制性:不等于已经被复制到载体之上,如口述作品。 3)戏剧的著作权指的是剧本;摄影作品,只保护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没有独创性的作品,比如免冠照片,只是单纯的复制。 4)不保护的对象 违禁作品;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归属:属于作者(参与创作活动) 1.归属问题: 1)合作作品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人条件: A.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例:某人写了一个歌词,没有配歌谱,另一个人看到了,在没有征得写歌词的人同意的情况下就配上歌谱,成为一首歌曲,二人没有共同创作的愿望,结果配谱的人就构成侵权。 B.必须双方进行了创作 2)职务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 3)委托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 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并署名的报告和讲话,著作权属于署名的人; 口述自传,请人加以记录整理,著作权属于口述人。 4)美术作品的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四)对著作权的限制 1.表现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前提条件很重要) 例:第九项,向演出人员不支付报酬也不向公众收费才成立。 2.法定许可:五种,《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二款、第39条第三款、第42条第二款、第43条(与合理使用比较)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0、21条(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期的起算不同和截止日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六)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出版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9、30、32、35条 (七)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6条(针对作者,承担民事责任) 47条(针对邻接权,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如何区分46、47条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侵犯著作权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侵犯作品传播者)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A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B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C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注意有顺序 亲属 1.结婚: A.结婚的法定条件: a.自愿。 b.达到法定年龄: (一) 一般规定: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二) 军队、警察部队未服满现役期的义务兵、普通高校和中专(研究生除外)均不准结婚。 (三) 民航空勤人员男不得早于26岁,女不得早于24岁。 (四) 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c.一夫一妻。 d.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B.结婚的禁止条件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一) 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影响,也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 (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以外的。 b.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C.救济措施:对符合结婚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事实婚姻关系:即未登记的“合法婚姻”,可按合法婚姻适用继承法和其他法律。 A. 条件: a.男女均无配偶,区别于事实重婚。 b.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区别于法律婚。 c.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d.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区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B. 两个时间: a.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b.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c.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划分:离婚后未登记恢复关系即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a.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b.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注:无效婚姻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抚养赡养: a.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b.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c.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d.夫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特殊子女的规定: A.非婚生子女: a.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b.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 B.养子女: a.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b.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C.继子女: a.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 b.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享有法定的权利,承担法定的义务。 6.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 A.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b.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B.离婚后子女问题: a.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c.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d.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 不足维持当地生活水平。 (二) 患病或上学。 e.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重点:离婚后夫妻财产处理问题: a.夫妻共有财产的确定: ①夫妻共同财产:新第17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个人财产包括: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例:夫与妻规定,妻的收入归妻个人,男方收入归双方,所欠债务归男方,约定是否有效?应当认定为逃避债务协议,违法。 b.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一)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双方负有连带责任;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二)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所谓婚后个人债务,指婚后所欠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需要或资助个人亲友的债务或夫妻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 d.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7.损害赔偿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重婚: 第4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9.收养法: A.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14岁。 b.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 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B.收养人的条件: a.无亲生、抚养子女。 b.有抚养能力。 c.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30周岁。 e.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 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养。 g.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 C.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的,需双方自愿。收养年龄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求其意见。 D.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有宽松条件: a.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b.不受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c.不受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E.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 a.双方合意。 b.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夫妻共同收养的,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F.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但还有一个伦理问题,如养父母收养子女,养母亡,养父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后申请结婚,可否?不行。 b.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G.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