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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试论我国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三)

时间:2012-06-13 07:26来源:杨子默 作者:birdfly 中国法律网

试论我国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三)
三、完善我国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1、我国博客著作权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没有针对博客著作权的专门立法,甚至还没有对博客著作权作出明文的规定,通常是将其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一种,适用我国著作权一般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随之我国对网络著作权及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和强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具体的权利内容中明确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定义式的规定打开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大门。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更是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规定对法律所保护的作品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和界定,即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最基本的实质要件,这为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该获得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博客作品显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点。尽管如此,我国对网络作品及博客作品还是缺乏明文的规定,种种定论都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推理,保护博客著作权仍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博客在中国的快速成长,我国迫切需要对网络作品及博客作品进行专门的规范,使得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不是仅仅依靠各种推断获得的间接法律支持。 [1]
早在起施行并于2003年12月进行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正视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问题,并专门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在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司法解释的效力虽然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是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起到了很有效的指导作用,在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中也发挥了莫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在保护一般著作权类型时很有成效,但对于网络作品尤其是博客作品而言却没有很大的保护作用,因为博客用户对其博客作品往往不会进行版权声明,在盲目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的网络中,博客中的版权声明不是很普遍,尤其是一般的博客用户。除此之外,即使在博客中进行了版权声明,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也会使得博客版权声明变得若有若无,例如网络用户利用RSS技术对博客进行订阅和浏览,其所看到的只是博客作者更新后的文章内容,而无法看到博客用户或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中已经含有版权声明的协议条款等。此条款在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中被删去。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逐步合理,但是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还是不够完善,尤其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方面、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等还缺乏必要的明确规定。
,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起开始施行。2005年是我国博客开始迅速发展的一年,截至该年年底,中国博客服务商已达600多家,博客站点达3600多万个,中国博客规模已达到1600万,博客逐渐成为互联网领域最具影响力和传播力的新型应用模式。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博客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又是重中之重,该条例在这种背景下出台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2]该条例不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还对在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免责事由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立法层面上细化并延伸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规定,完善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3]但是该条例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还需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例如,该条例整体的用语太过宽泛和概括,虽然面面俱到且不失细致,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适用,比如该条例的第18条和第19条中虽然明确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就赔偿责任尤其是赔偿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侵权的赔偿数额作出判断,而且在博客著作权侵权中,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况的侵权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也不尽相同,如大型门户网站对博客的使用与普通网民对博客作品的使用,两者的性质可能都侵犯了博客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想知道著作权人保护期 。但是其带来的影响有很大的差距,判断两者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就应该适用不同的标准,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该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就此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还以各种形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著作权进行法律保护,如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条正式确认了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明确将严重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定性为犯罪行为,这极大丰富了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内容并加强了保护力度;此外,为了尽快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信息产品数据化对版权法律制度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由于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内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所以中国的正式加入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对于我国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更是具有重大意义。 [4]
2、我国博客著作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博客用户大部分都具有丰富的计算机及互联网知识,而且大多是具有一定知识文化水平的阶层,所以博客用户群体的法律意识较一般网络用户要强,对于发生的博客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多的博客用户通过司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2006年3月,秦涛针对搜狐网非法转载其在博客网和新浪网发布的两篇博客文章一事向法院起诉搜狐公司,成为国内第一起博客著作权维权案件,随后类似的博客版权维权事情不断发生,而且随着网民法律意识不断强化,这种寻求司法保护的博客版权维权案件会越来越多的通过司法途径对博客版权进行保护是我国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博客著作权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后途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院系统内部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任务。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随之加强,博客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给法院系统带来压力,但是法院总体上还是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博客及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尽管如此,博客用户的司法维权依然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问题和不足。首先,维权成本大于期待利益,而且前期投入成本较高。博客用户往往是以个人身份向博客服务商及其他商业性的网站主张权利的,力量对比悬殊,而且博客用户作为权利主张者即原告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申请财产保全费和押金、公证费等还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但著作权人不仅要面对较高的诉讼风险,还要承担败诉风险,此外,博客著作权人从维权诉讼中所期待的利益很难计算,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就赔偿数额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一般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显然不符合现实的情况,对博客著作权人极不公平;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博客著作权人举证困难。你知道著作权人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博客版权维权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博客著作权人,这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博客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更加高昂,因为原告要举证证明博客作品属于其原创、被告非法转载等侵权事实。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作品本身是数字化的形式,且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所以对这些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是很困难的,博客著作权人仅凭个人力量很难应对,只能寻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帮助,或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这样就很难保证证据的实效性,博客著作权人的诉讼权利也受到很大限制;最后,执行困难往往使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的最大问题,也广为社会诟病,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根本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其中博客版权案件更是执行非常困难,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被法院判定和认可,但是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权威,而且也大大挫伤了博客用户维权的信心。
3、我国博客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行政保护指的是在著作权法律保护中,相关政府机构应该承担积极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干预和规制,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等。由于我国尚处于发展中阶段,在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着繁多复杂的问题,所以行政机关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行政保护也是对司法保护的必要补充。早在1997年,我国就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此后又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发布了目前施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作出特别的规定,这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行政领域缺乏对网络版权的保护。,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颁行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是在行政执法领域内保护互联网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是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补充和完善,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5]此外该办法还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还就相关行政程序和责任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对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部门主要是中央及地方的版权局,主要通过执法检查、查获收缴、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著作权进行行政保护,此外,版权登记也属于事先对著作权进行行政保护的措施。
在著作权行政保护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这些问题在对博客著作权进行行政保护时更加明显,例如由于博客版权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所以对博客著作权进行行政保护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工作难度较大,涉及的问题也较多,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目前我国版权保护部门的人数不够,经费不足,无法保障日益加重的各项版权行政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与一般版权保护一样,对博客版权行政保护中也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这使得行政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完善我国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立法保护方面
虽然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并非空白,而且在互联网著作权方面也有相关专门立法,但我国对于博客版权的保护还是缺乏专门专项的立法。由于博客著作权即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类型,又与其他类型的网络著作权有所区别,所以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对博客版权进行间接的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而应该针对博客版权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完善相关专门立法,健全博客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1)通过立法界定博客版权及相关概念
由于博客本身的特殊性,博客版权在互联网版权领域中有着特殊的地位,近几年的飞速发展使其成为网络中最具影响力的新式媒体之一,所以博客引发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了网络版权保护中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博客版权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免与其他著作权类型发生混淆。博客著作权指的是博客中博客用户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利,这里的博客作品不包括博客用户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复制或转载的作品,也不包括博客中对作品的留言和评论,对此法律应该进行专门的立法界定,否则便很难符合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初衷和法律精神。除此之外,对于博客版权相关的法律概念也应该尽早作出规定,如博客用户、博客服务商、博客广告商等,因为此类概念的界定是对博客著作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完善相关立法的前提。
(2)维护博客版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虽然我国关于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并不十分复杂,但是随着立法工作的进一步进行,尤其是针对博客著作权的立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法律之间相互不协调的情形,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科技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领域需要进行立法的规制,立法的增多必然导致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现象,在博客版权进行立法工作中,维护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就显得格外重要,唯有保持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统一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6]
(3)对博客版权技术性的保护进行立法规制
在博客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技术保护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博客侵权方式和手段的不断翻新,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博客版权保护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技术性,所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博客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此类技术保护大部分是网络用户自主研发的,在实际运用中往往过于分散和杂乱,缺乏有效的规制,难以实现互联网信息技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使用。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性保护的作用,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和管理,从而使技术保护实现法律化,促使相关技术保护标准化、规范化,这样就可以使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通过立法统一起来,在博客著作权保护中相得益彰,从而实现对博客著作权更有力的保护。 [7]
2、司法保护方面
(1)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诉讼解决博客著作权侵权纠纷固然是最有效的方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是较高的司法成本却降低了著作权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而且著作权人的期待利益与诉讼成本之间差距悬殊,即使取得胜诉,著作权人也往往收不回成本,况且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提高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尽量保证当事人维权的成本能够从侵权者那里得到足够相当的补偿,而且应向当事人提供简易、高效的解决机制,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简化相关司法程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此外,在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应积极寻找更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相关举证制度
由于博客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往往涉及到较为专业的计算机技术,而且所面临的是数字化的作品、虚拟开放的网络空间,所以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不适合博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该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这样既能降低著作权人的诉讼成本又能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对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协助当事人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保全,建立地域性乃至全国性的证据取得、保全机制,加强各地方、各领域、各部门之间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完善相关举证制度。 [8]
(3)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水平
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想通过司法得到最终的保护,那么最根本的就是解决我国司法体制的痼疾即执行难问题。即使博客著作权人取得了胜诉,但是由于执行不到位,当事人的期待可得利益仍得不到最终的兑现,所以一定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水平。http://www.5law.cn
3、行政保护方面
对博客版权的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保护制度,是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执法制度,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完善的方面正是在对博客著作权进行行政保护中所要改进的,而且在我国长期的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
(1)建立、健全版权行政管理机制
由于博客侵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其调查和管理需要一套庞大、专业的机构体制,集中执法力量进行管理,而不能政出多门,分散管理。要加强地方版权行政机构的建设,明确地方各级执法机构的行政主体资额问题,加大对版权行政保护各方面投入,包括人力、财力、知识学习、技能培养等各种资源的投入,提高行政保护的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上下协调、高效高能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
(2)消除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加强合作和交流
由于博客版权等知识产权往往与某个地方或某个部门的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有关,所以在版权保护中,往往会遭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阻碍,因此应当在对博客版权进行行政保护中,不断加强各方的合作和交流,提升各自的法治化水平,尝试在各地方或部门之间建立隶属于中央的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其中的协调与合作工作,解决跨地方、跨领域、跨部门的博客版权保护问题,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博客版权行政保护的协调与协作机制,从而消除地方及部门的狭隘保护主义。
(三)我国博客著作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法律保护只是我国博客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占有核心地位,但是法律手段并不是唯一的。对博客版权的保护还需要加强博客行业自律,设立相关行为标准,如制定博客服务商的行业规则,对提供博客服务的行为进行自我规制;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健全网络信用机制,加强网络用户的个人自律,从而合法、合理、文明地去使用博客服务、浏览博客网页、使用博客作品等;博客用户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提高维权水平,对于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针对版权保护方面而自主研发的技术软件应该予以鼓励和保护,从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推广和宣传,政府机关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也应该研发此类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博客著作权;除此之外,还应该进行互联网道德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是防止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在互联网领域应该相互尊重、自重自爱,文明利用网络资源,从而建立博客及互联网道德规范体系。对我国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多方面的构建,从而建立和完善博客版权保护的完整体系,唯有此才能最全面、最根本地维护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博客及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结语
在不到七年的时间里,博客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不断刷新的数量迅速成为当下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应用模式,而且我国博客的市场化已经开始,其广阔的商业前景势必会引发下一个博客高潮,所以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而在博客版权保护中,法律永远占据着最为重要和核心的位置,建立和完善我国博客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重中之重,但是法律手段并不是唯一的。对博客版权的保护还需要加强博客行业自律,对提供博客服务的行为进行自我规制;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健全网络信用机制;博客用户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提高维权水平,对于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和保护针对版权保护方面而自主研发的技术软件;除此之外,还应该进行互联网道德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唯有此,博客著作权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博客乃至整个互联网的发展才能更加健康、文明、有序。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也会更加辉煌。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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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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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卫良,邓思聪:《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三、法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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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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