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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著作权纠纷 你未唱罢我登场

时间:2012-06-13 08:22来源:亦轩 作者:吃茶 中国法律网

———武汉市首例网页确权案剖析
涂莉尹为

互联网业务正在迅猛发展,由此引起的诉讼,特别是网页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地出现。网页是不是作品,是什么性质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又归谁享有?
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确权案,日前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网页作品的著作权属设计制作方英特科技所有。该案的审理,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此类案件提供了相关范例。
今年4月12日,“天天同净”与“英特科技”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天天同净”委托“英特科技”代建网站www.tttj.com.cn,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费用,但对开发出的网页著作权归属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英特科技”将网页制作、设计程序的书面建议书交“天天同净”认可,“天天同净”将该公司的广告宣传画、公司简介、宣传册、商标标识、企业文化说明等11份资料交给“英特科技”。“英特科技”依据其设计思路将资料取舍、编排、组合、汇编成11页商务网页,以“天天同净”网站名义,在长江在线网站上开通。
今年5月,“英特科技”发现,武汉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网页有多处抄袭其设计制作的网页的内容,向市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市法院立案不久,“天天同净”在上网查阅该网站信息时,发现其委托“英特科技”设计制作网页的版权所有人成了“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英特科技”擅自更改著作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英特科技”。
案件由网页侵权案转为网页确权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的这11张网页是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究竟归谁。
原告“天天同净”认为,这些网页是该公司委托“英特科技”设计制作的法人作品。“天天同净”为网页设计制作提供了公司的广告宣传画、公司简介、商标标识等资料,其目的是为了在网上开通公司网站。《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作为法人作品,该网页著作权理应为“天天同净”公司所有。
“英特科技”认为,该网页注入了其智力创作,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风格,是独立于原告的文字、美术作品之外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英特科技”为该网页的著作权人理所当然。
法院首先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天天同净”并未主持创作该作品,我不知道知识产权。而仅仅依据合同提供了部分资料,此行为并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法律特征。
对被告“英特科技”的抗辩理由,法院也未予采纳。法院认为,“英特科技”辩称该作品系编辑作品的理由并不充分。编辑本身是不能改变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表达形式的,编辑行为不是对作品的再创作,而本案中“英特科技”对部分作品性质和非作品性质的信息材料的选材和编排,已体现出智力劳动的独创性,故本案虽已具有部分编辑作品法律特征,但仍不能视为编辑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网页系“英特科技”依据合同对“天天同净”提供的零散的文字、美术、图案等部分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依据“英特科技”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材和重新编排,形成了新的体系与布局,并注入智力创作,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方面形成独特风格和创意,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不仅符合“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一作品的法定定义,而且也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法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该网页应为汇编作品。
虽然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体系中还没有“汇编作品”一词。但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它却是一个通用名词。《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已参加此公约)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十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数据或其它材料的汇编,无论采取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它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反映出随着数字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将非作品性质的信息加以汇编而形成的汇编作品应当作一种创作,而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已是一种国际潮流。知识产权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文字规定,但却有包含同样精神的相应条款。《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据此,法院判决,涉案网页作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属设计制作方“英特科技”所有。
虽然此案已做结论,我国立法机构在今后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对“汇编作品”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使有关互联网的发展建立在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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