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湃,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江县农业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瑜,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綦江县农业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500元,实收90元,合计21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曹柯 代理审判员 杨丽霞 代理审判员 陈秀良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李馥 (责任编辑:admin) |